两部门明确,股票等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税征收新规详解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股票等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如下:
1.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股票、股权、合伙企业、基金份额等权益性投资取得的经营所得的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2. "征税范围":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包括:
- 个人通过证券市场、股权交易市场或者通过协议、赠与等方式取得股票、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基金份额等权益性投资。
-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上述权益性投资,在转让、清算、减资等过程中取得的收入。
3. "应纳税所得额":
-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 - 费用和损失。
- 其中,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 损失包括投资损失、坏账损失等。
4. "税率":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
5. "纳税期限":
- 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 如果纳税人当月无所得,则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6. "纳税申报":
- 纳税人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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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12月30日,财政部等两部门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