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实战化改革,执行指挥中心“854模式”升级版工作导则全面实施

深化实战化改革,执行指挥中心“854模式”升级版工作导则全面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人民事业,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升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效能为核心,以“854模式”为基础,全面升级版工作导则,确保执行指挥中心高效、有序、安全运行。
二、工作目标
1. 提升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效能,实现指挥调度、信息共享、应急处置、监督考核等功能一体化。
2. 加强与各部门、各层级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3. 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行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4. 建立健全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工作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2.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在服务人民群众、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3.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
4. 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四、工作内容
1. 指挥调度
(1)建立健全指挥调度体系,明确各级指挥调度职责。
(2)完善指挥调度流程,确保指挥调度

相关内容:

style="color: #4E5666; --tt-darkmode-color: #4E5666;">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854模式”

升级版工作导则

(2020年4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施行)


为全面落实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集约化、标准化、模块化、规范化运行工作要求,全面建立起以执行指挥中心为中枢,以“案件无纸化”与“执行事务中心”为依托的民事执行实施权 “一体两翼”运行新机制,健全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推进执行工作体系和执行工作能力现代化,加快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一章 总则

本导则旨在指导全省各级法院推进落实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854 模式”,加快推进“854 模式”迭代升级,使之高效服务执行管理、支撑执行团队、保障执行决策,加快提升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促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向智能化升级,全面提升执行工作效能,加快实现执行机制制度体系与执行工作能力现代化。

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 “854 模式”,是指由执行指挥中心集中办理执行当事人初次接待、制发法律文书、线上线下查控、办理委托执行事项、录入强制措施信息、网络拍卖辅助、接待执行来访、接处举报电话等 8 类事务性工作,提供视频会商、执行过程记录、执行公开、舆情监测、决策分析等 5 类技术服务; 承担繁简分流、案件质效、执行案款、终本案件等 4 项管理职责。

全面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854 模式”迭代升级, 以“案件无纸化”为核心,实现执行案件信息全链条可监管、全节点可查询、全进程可预期、全流程可追溯,执行指令全过程线上交办与反馈,全面提升执行工作信息化水平。

全面建立执行案件“中间库”,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 各功能模块与执行团队共建共享共用,实现各流程节点无纸质卷宗流转。“中间库”应配备专人集中扫描、智能编目、纸质材料管理等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纸质材料均应在形成后 3个工作日内移送“中间库”,相关人员应在收到材料 3 个工作日内集中扫描、智能编目,形成电子卷宗后导入江苏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执行局长、执行实施团队、案件质效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节点的办理人员根据相应权限可以调阅电子卷宗。

扫描完成后,纸质材料由“中间库”集中保存管理。结案后, 经办案人员审核,由“中间库”集中将纸质材料装订归档。需要借出“中间库”保存管理的纸质材料,须经执行局长审批。借出、借阅、复制“中间库”保存管理的纸质材料应当进行登记。

“执行事务中心”是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的依托。全省各中级、基层法院必须全部设立执行事务中心,实现工作思路从“办案”向“办事”转变。执行过程中的各项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应当合理分流,并统一由执行事务中心集约化、流程化与规范化办理,切实减轻执行实施团队工作压力,使之集中精力做好研判案情、确定方案、制作文书以及行为执行等必须由法官承担的核心执行事务。执行案件较少的法院,执行事务中心的规模及力量配置可相应减少,但必须能够承担起执行事务分流功能。

严格落实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 “854 模式”,健全完善以法官为主导的团队办案模式,优化不同团队以及团队内部职权划分,完善“人员分类、事务集约、权责清晰、配合顺畅”的执行权运行模式。充分发挥集约化执行优势,彻底改变“一人包案到底”或“团队包案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实现“最强大脑”与“最强团队”职能与效能的有机结合、线上执行和线下执行的有机结合。

全面推行 “大中心、小团队”机制模式,系统化整合执行工作力量。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团队应按照其各自承担职能及工作事项,合理配置执行资源及执行力量。要实现执行案件精细化管理,合理设置办案团队数量,提倡团队规模小型化,每个团队以3至5人为宜。要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分工负责,团队协作, 最大限度发挥执行团队的协同优势。

中级法院要紧紧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 “854 模式”,充分发挥其枢纽作用,强化对辖区内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协同执行与集中执行,实现区域执行工作平衡发展。各中级法院应对辖区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 “854 模式”提供支持,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本导则各项要求落地见效。

执行指挥中心主任由执行局长兼任,应配备 1 至 2 名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同时,要配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执行人员、技术人员、警务人员,负责技术保障、秩序维持和事务办理工作。执行指挥中心应根据各项职责要求建立功能模块,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定标准、定时限,确保工作规范和信息安全。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在不影响各岗位正常运行前提下,执行指挥中心同一人员可同时兼任多项职责。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并在工作场所显要位置公示。

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责任制。对执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各岗位承担职责的不同设定相应的考评标准,重点对工作差错率、执行团队满意度等进行考评。

执行指挥中心应根据事项职责的不同要求,设置不同的功能区域。其中,信息查控区应独立于其他区域,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执行事务及来访接待区应设置各种便民利民设施,配备执行信息公开专用设备。各级法院要在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为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提供保障。

切实加强执行指挥中心人员业务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适岗适职,了解工作职责,熟练掌握工作流程。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的各流程节点信息,由承担相应职责的人员负责录入。同时,必须使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 “N 个一键”智慧执行系统功能。

严格按照“整合司法资源、科学配置权力、优化执行模式”的要求,不断拓宽和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功能。不仅要切实承担起指挥中枢和最强大脑职能,而且要承担起分流全部执行辅助性事务的功能。

第二章 8 类事务性工作

集中初次接待

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应紧邻执行立案窗口。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场所与立案场所不在同一办公区域的,应将执行初次接待窗口设置在立案部门办公场所,或将执行立案窗口设置在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场所。

执行立案窗口接收执行申请并登记立案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材料移送执行初次接待窗口,由执行局工作人员立即完成初次接待工作。

执行初次接待事项由执行局委派法官或法官助理负责,同时安排书记员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的“初次接待”模块制作初次接待笔录。初次接待笔录应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在电子签名板上签名并随时形成电子卷宗引入系统。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无法形成随时电子卷宗的,应将接待中形成的纸质笔录与立案材料一并移送“中间库”。初次接待谈话笔录,应当编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

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初次接待谈话笔录”样式(见附件 1)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在“初次接待谈话笔录” 中完整准确记录:

(1) 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2) 核对执行立案信息;

(3) 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包括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及工作地点、实际住址、实际经营地、联系电话、审判阶段是否出庭以及是否公告送达、涉及关联执行案件等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抵押、质押或保全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悬赏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权利;

(4) 诉讼保全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督促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并释明执行风险等;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征询其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等;

(5) 征询网络司法拍卖意见,包括选择网络拍卖服务平台、确定参考价方式等;

(6) 确认收款人及其收款账户;

(7) 征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等。

各级法院应统一使用本导则所附“初次接待谈话笔录” 样式。使用中,询问内容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但不得减少。

执行初次接待人员数量,应当根据执行案件数量以及不同时段予以合理安排。申请执行立案人数较多的时段,应安排机动人员增开窗口,防止出现长时间排队等候接待的情况。

执行初次接待人员对每个案件初次接待的时间、谈话人、被谈话人进行详细登记。未进行初次接待的案件,应说明原因,并制作“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由执行初次接待窗口人员签名并随卷移送。“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应装订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

执行初次接待人员接待时,应当核对执行案件相关立案信息是否准确完整,主要包括:

(1) 执行主体信息,包括诉讼地位、名称以及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2) 执行标的种类(区分金钱给付、行为、物、财产权益四类)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3) 执行标的金额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4) 执行依据文号、内容是否准确;

(5) 执行案件案由(根据执行依据案由确定)。

涉党政机关、涉军、涉民生、涉国企、涉金融机构以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等特殊主体或特殊类型的案件,应核对立案部门是否已经标注。立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未标注的,应立即联系立案人员当场予以补充、更正或标注。

债权人网上申请执行、跨域申请执行或者通过自助设备申请执行的,由当事人在立案系统初次接待笔录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并自动导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立案系统初次接待笔录模块未启用前,执行法院应在立案受理当日与其联系,并通过微信、手机 APP 等方式完成立案信息核对和初次接待工作。

初次接待及立案信息核对工作,应在执行案件立案当日完成。债权人申请立案执行的所有纸质材料,连同初次接待纸质笔录,应在执行案件立案当日移送“中间库”。

集中制发法律文书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设立格式化执行文书制作组,由书记员若干名组成,并商请邮政部门派驻 EMS 专员,统一负责执行文书制作及送达工作。

执行文书制作组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格式化法律文书:

(1) 受理案件通知书;

(2) 财产线索提供表;

(3) 执行通知书;

(4) 报告财产令;

(5) 财产申报表;

(6) 执行裁定书(总裁定);

(7) 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交办的集中制作和发送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文书制作组应在执行通知书中将执行案件虚拟账号向被执行人告知。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文件规定,必须由执行法官制作的法律文书,不得由执行文书制作组统一制作。

必须由执行局长或院长签发的执行文书,必须由执行局长或院长审核后签发,执行文书制作组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签发权。执行局长或院长必须切实履行文书签发工作职责,不得授权他人或将自己密码告知他人通过系统签发文书。

集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应使用“文书自动生成系统”,以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文书自动生成后,文书制作人员要结合案卷材料认真核对。核对无异的,经执行局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打印并电子签章。

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以及相关结案法律文书,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其原因或事由予以表述,不得简单地以执行文书模板中载明的事由予以表述。

文书制作人员应查阅审理卷宗和初次接待笔录,调取送达地址确认信息,确定具体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文书制作人员应向执行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送达执行文书;如被执行人无确认送达地址的,应同时向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暂住地、工商登记地邮寄送达。

法律文书无法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包括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送达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负责人。

法律文书格式化集中制作与发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已发送的法律文书,应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形成电子卷宗。

所有法律文书签发稿或者底根等,应于文书发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移送“中间库”。

集中线上线下查控执行指挥中心设立网络查控组和传统查控组,配备查控专员若干名,集中负责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工作。

网络查控组负责网络执行查控。执行案件立案后 24 小时内,网络查控专员应发起“点对点”系统网络查询。在收到执行立案电子卷宗后 24 小时内,网络查控专员应发起“总对总”系统网络查询。

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1000 元或价值1000 元以上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股权等财产的,网络查控专员应在查询结果反馈后 24 小时内作如下处理:

(1) 能够网络查封、冻结的,由网络查控专员实时发起网络查封、冻结。

(2) 被执行人财产位于辖区范围(地级市)之外的,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的事项委托模块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

传统查控组集中负责线下查控工作。包括:

(1) 仍需到协助执行单位登门临柜办理的查控工作;

(2) 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处所等进行必要调查;

(3) 在集中查控阶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现场查封、扣押;

(4) 配合执行实施团队实施搜查;

(5) 其他需要线下办理的查控工作。

传统查控组可兼办现场送达法律文书工作。

传统查控组应当在收到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指令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线下办理的查控工作。传统查控专员可以集中排班,确保排班当日完成查控事项。必要时,发送指令的办案人员可到现场指挥线下查控工作。

集中查控工作完成后,执行指挥中心应制作被执行人已查控财产清单,详细说明已采取的查控措施及结果。

网络查控结果反馈当日以及传统查控工作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查控专员应将相关查控及反馈电子表格保存入电子卷宗中,纸质材料移送“中间库”。

集中办理委托执行事项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委托执行组,配备事项委托专员若干名,专门负责发送、接收委托执行事项。

执行实施团队需要办理特定事项委托的,应制作好相应法律文书(对于扣划类,需包含: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双人双证;对于查封、续封、解封类,需包含: 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双人双证)并移交给事项委托专员制作委托执行函, 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委托工作。事项委托专员应负责后续跟进和催办,受托法院反馈的, 应及时打印相关材料后移送“中间库”,并告知执行实施团队。

事项委托专员应每日查看事项委托模块更新情况,对上级法院转发的受托案件及时接收,彩色打印后按银行、房产、股权、送达调查等分类转交传统查控组实施完成,完成后将反馈材料和回执彩色扫描上传到执行指挥平台该受托案件下,网上回复委托法院,即办结完成。所有受托案件需在 3 个工作日内接收,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事项委托专员应于委托或者受托事项反馈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打印为纸质材料移送“中间库”。

中级法院应搭建平台,逐步实现市域范围内事务性工作的集约化办理。相关工作指令的发送、接收和办理参照事项委托。

集中录入强制措施信息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强制措施信息录入组,配备信息录入专员若干名,专门负责录入以下强制执行措施信息:

(1) 公布、撤销、更正、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2) 公布、解除限制消费信息;

(3) 公布、解除限制出境信息;

(4) 公布、屏蔽案件信息以及被执行人信息。

强制措施信息录入组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对强制措施对象的身份信息再次核查确认,防止错误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信息录入组应在收到办案人员指令后 1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失信信息录入组应将采取强制措施信息依法依规向协助执行单位推送,并最迟在接收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后次日向办案人员报告。

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其被错误采取强制措施提出异议,经执行法官审查属实的,应立即采取撤销措施。信息录入人员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导致出现错误的,应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信访或者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集中办理网拍辅助工作

执行指挥中心下设财产处置组,配备网拍专员若干名, 根据执行实施团队的指令集中办理以下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1) 拍卖财产现状调查;

(2) 涤除租赁;

(3) 排除非法占有;

(4) 开展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5) 税款测算;

(6) 拍摄财产照片或视频以及录入拍卖信息、发布拍卖公告;

(7) 接待意向竞买人现场看样;

(8) 协助办理过户和交付;

(9) 其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完成上述事项当日,网拍专员应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执行实施团队反馈指令完成情况,并将纸质材料移送“中间库”。“中间库”应在收到材料 1 个工作日内集中扫描、智能编目,形成电子卷宗后导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单独成立财产处置团队,配备执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司法警察,集中办理全院有关财产处置事项。

执行实施团队决定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制作并送达拍卖或变卖裁定书。拍卖或变卖裁定书随同拍卖财产现状调查报告、确定财产处置保留价合议笔录、产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或特殊动产)、财产清单(资产类)、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应于当日移送“中间库”。执行实施团队向财产处置组发送办理网拍辅助事项指令时,应同时告知相关材料已移送“中间库”信息。

拍卖财产现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拍卖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拍卖财产上拍、竞买、交付的其他相关情况;

(2) 不动产现状与登记簿记载是否相符,外观及装修情况, 实际占有情况(居住人员身份、年龄、身体状况等),租赁情况(附租赁合同),有无搭建无证建筑,是否越土地红线,是否已搜查,是否已换锁,是否需要清场等;

(3) 机动车车牌、品牌、车型、车龄、外观、行使里程、首次上牌时间等;

(4) 其他财产应详细描述。

拍卖财产现状调查完成后,由网拍专员通过法定方式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并将报告依法送达给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纸质材料应在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后 1 个工作日内移送“中间库”。

网拍专员应在相关材料电子卷宗形成后,1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发送网拍指令的执行实施团队。

网拍专员应在起拍价确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公告,交由执行实施团队法官签发后发布上网,并在网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拍卖公告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将纸质材料移送“中间库”。

网拍专员应关注拍卖进展,负责网络拍卖系统维护工作。当次拍卖流拍的,及时启动次拍程序或变卖;拍卖成交的, 应及时打印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联系买受人交付拍卖尾款。

需要税务机关核税的,网拍专员应及时将委托函及相关材料发送税务机关,由其进行核算。

拍卖款项全额缴纳后,网拍专员应在当日告知执行实施团队,由执行实施团队在 3 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交由网拍专员送达当事人,并将纸质材料移送“中间库”。

财产处置组应在拍卖成交、税费缴纳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拍卖财产过户及交付工作。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移送“中间库”。

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下列辅助性事务可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

(1) 拍卖标的视频或者 VR 制作、照片拍摄、文字说明等事项;

(2) 拍卖标的资料,包括拍卖公告、拍卖注意事项、拍卖财产照片、视频及文字说明等上传到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事项;

(3) 相关拍卖咨询,即根据评估报告书、执行法院提供的拍卖标的信息向意向竞买人介绍详情、网拍流程以及相关竞买政策等事项;

(4) 引领现场看样以及登记看样信息(时间、地点、人数等)并提交给执行法院事项;

(5) 拍卖标的整理、清洁与保管事项;

(6) 执行法院委托办理的其他辅助性事项。

网拍辅助机构在承担上述工作中形成的纸质材料,应于完成 工作后 3 个工作日内交财产处置组移送“中间库”;承担上述第(3)(4)项工作时,应当保存工作中形成的全部音、视频资料,在完成工作后 3 个工作日内交财产处置组上传至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保存。

各法院执行局长是网拍辅助机构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执行指挥中心应配备网拍辅助事务监管人员,具体履行动态监管职责。

本导则有关网拍辅助工作的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集中接待执行来访

立案大厅或执行事务大厅应设立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实行执行机构负责人以及执行法官轮流排班值班接访制度。窗口配备有关信息查询、公开、打印、复制的设备。

各级法院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接待平台联系办案人员或反映问题。2020 年底前,各级法院应开通网上接待平台,并将网上接待的途径、流程、办理要求等向社会公示。

接访人员应对来访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涉及案件案号、反映问题和诉求等进行登记(接访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并接收来访人员提交的材料。需要完善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来访人。

来访人员未经预约的,接访人员应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 来访人员提交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申请材料的,接访人员应立即联系立案部门予以接收。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与立案部门不在同一办公区域的,接访人员应接收申请材料并开具收据,在接收材料后 1 个工作日内移送立案部门。

(2) 来访人员反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纠正执行错误但未明确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申请的,接访人员应接收申请材料并开具收据,接收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移送立案部门。

(3) 来访人员反映消极执行,或者反映执行法院或下级法院不受理或拖延受理其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对已生效的执行异议、复议、监督裁定提出申诉的,应在执行信访办理系统中详细登记并做好记录。接访人员对于无法现场扫描引入系统的相关信访材料以及接访记录,应在接访当日移交信访专员,信访专员应在接访后 2 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处理,并将纸质材料扫描后引入执行信访办理系统;符合执行监督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移送立案。

(4) 来访人员反映执行人员徇私枉法、接受吃请或收受贿赂、礼品、购物卡等,或者反映相关法院领导、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请托吃请、干预办案等行为的,接访人员应接收材料、开具收据,并在接访后 1 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移交。

(5) 来访人员为案件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要求了解相关执行案件进展情况的,接访人员应将相关案件信息向其公开。

(6) 来访人员提供执行线索、悬赏举报等信息的,接访人员应立即联系案件承办人,并将有关材料向其移送。

(7) 来访人员咨询法律问题、政策规定的,接访人员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向其释明。

接访人员未对来访人员按上述要求处理的,不得直接要求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接待。

本导则有关来访接待工作的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质化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指导意见》执行。

集中接处举报电话

执行指挥中心应设立执行线索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听与处理。本院及上级法院执行线索举报电话应向社会公开, 并在执行大厅或初次接待窗口显著位置公示,初次接待时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报电话应 24 小时畅通,确保随时有人接听。执行指挥中心应公布微信服务号接收执行线索举报。

接听执行线索举报电话,在与来电人通话过程中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 核实来电人身份;

(2) 告知来电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

(3) 确定举报电话涉及的案件及其承办执行实施团队;

(4) 登记来电内容(接处举报电话登记表样式见附件 3);

(5) 告知来电人下一步处理流程,告知其积极配合后续执行工作。

举报电话的通话,应全程录音留档备查。全省各级法院应建立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举报电话管理系统进行系统化、标准化管理,并与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对接保存。

遇到以下情形,举报电话接听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执行实施团队或报告指挥中心副主任调度执行力量进行处理:

(1) 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要求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控制措施的;

(2) 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要求立即对该财产采取控制或执行措施的;

(3) 如不迅速采取控制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有可能潜逃或被执行财产有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要求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4) 需要立即出警处置的其他情形。

举报电话接听人员对于来电人咨询的问题或者反映的情况,能够立即答复或处理的,应立即答复或处理;需要完善材料的,应当给予指导;不能立即答复或处理的,应将相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给执行实施团队,并向来电人做好释明工作。

执行指挥中心应落实工作日期间(含部分节假日)值班制度和 24 小时备勤制度。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备勤人数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确定,值班人数不得少于一名执行工作人员和一名技术保障人员,备勤人数不得少于一个执行实施团队。备勤期间, 备勤人员应确保手机 24 小时畅通,不得离开本地,不得饮酒。

第三章 5 类技术服务

视频会商

执行指挥中心根据执行实施团队指令,对需要通过全省三级法院视频会议系统或者执行指挥互联网应急指挥调度平台进行的案件会商、听证、谈话、指挥协调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指挥区应配备有执行指挥互联网应急指挥调度平台、Gis 可视化管理系统和单兵执行系统,并有专用电脑分别与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因特网相联通(独享上网带宽在100M 以上),确保会商期间随时登陆内外网查询信息。

执行指挥中心应确保全省三级法院视频会议系统、执行指挥互联网应急指挥调度平台及音视频设备在工作日期间正常使用(包括发起会商和接受其他法院发来请求加入会商),在非工作日期间应能随启随用。

执行指挥中心应明确一名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接收上级法院视频指令,熟练使用、操作执行指挥中心各类应用系统设备。

执行过程记录

执行指挥系统应与单兵执行系统、车载指挥系统联通, 执行局、执行团队负责人可通过执行指挥系统了解执行现场情况或发出执行指令,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各级法院应对每个执行实施团队配备一定数量的单兵执行系统,并确保该系统能够与执行指挥系统实时联通。现有设备不能实现上述要求的,应及时更换。

上级法院组织集中执行或协同执行等大型执行活动时,可通过执行指挥系统指挥执行现场,调度辖区内执行力量。

各中级法院应配备能够搭载单兵执行系统的执行指挥车、无人机等,且能够随时与执行指挥中心联通。上级法院可调动辖区法院的执行指挥车、无人机等装备,开展协同执行工作。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法院,应自行配备装备单兵执行系统的执行指挥车、无人机等。

各级法院应为执行实施团队配备充电宝等附属设备并提供充足的网络流量,确保单兵执行系统、执法记录仪在执行任务时间较长的情况下持续正常使用。

实施拘传、拘留、搜查、强制腾空、现场调查、现场送达、现场接收或发放执行款物等执行工作的,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或单兵执行系统全程记录,并在视频生成后 3 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执行公开

执行指挥中心应通过短信、微信、手机客户端、江苏法院网站等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告知执行案件进展信息,保障申请执行人通过密码在全省三级法院互联网平台和12368 语音平台, 对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处置财产情况、执行过程音视频记录等信息进行查询。系统能够自动推送的,应及时向执行当事人自动推送信息。

执行指挥中心应配合执行实施团队,公开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

(1) 立案信息公开:执行案件受理后,以短信等方式将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通知各方当事人。

(2) 过程信息公开:对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查控措施和确定参考价、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采取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以及接收、分配、发放执行款物等执行信息,应在 1 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应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3) 结案信息公开:执行结案后 1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结案方式、执行到位金额、未执行到位金额等信息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应向当事人送达结案法律文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执行指挥中心应配合执行实施团队公开执行法律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执行工作保密要求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一律予以公开。网上公开的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拘留或罚款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查看。

执行指挥中心应做好其他执行公开工作:

(1) 及时在本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

(2) 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时,告知其三级法院 24 小时执行举报电话及本院执行微信号;

(3) 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大厅应设置电子显示屏和告示栏,滚动播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悬赏等信息;

(4) 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执行风险等内容;

(5) 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大厅应设置专用电脑,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

(6) 对重大执行行动进行全媒体网络直播。

舆情监测

落实“三同步”理念,加强执行舆情监测。执行指挥中心通过网络舆情监管系统,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和舆情变化,锁定相关法院和执行案件,会同本院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应对处理。

执行指挥中心应配备舆情监测专员,负责舆情监管等各系统的管理和处置。舆情监测专员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舆情监管模块。

舆情监测专员应每天登录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查看、接收和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的舆情信息。对交办的负面舆情信息应在当日向执行指挥中心主任报告,通过执行指挥系统要求相关法院、执行人员及时处理。舆情处理情况,应及时向交办法院反馈;交办舆情信息存在偏差(如所属地区,涉及法院错误),应立即向上级法院申请修改。

决策分析

执行指挥中心应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实时显示重要数据,及时捕捉、监管并抓取异常数据,为决策分析提供基础信息。

执行指挥中心应实时动态掌握本院及辖区法院主要执行质效指标及其他各项执行指标的情况,并定期通报。

执行指挥中心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加强研究分析,认真查找原因,并及时向院、局领导汇报。

各级法院对执行工作实行单独考核以及对执行人员进行单独绩效考核时,应以执行指挥中心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四章 4 项管理职责

繁简分流管理

首次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或者完成集中查控后,根据查控结果,以有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有无财产需要处置、能否一次性有效执行等为标准,实施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执、难案攻坚。

各级法院执行局应设立简易执行案件办理团队或快执团队,专门办理简易执行案件。上述团队,可配备在执行指挥中心。

以下案件属于简易执行案件:

(1) 查控的银行存款、支付宝(余额宝)账户、微信零钱账户、现金,足以清偿债权的;

(2) 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以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3) 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

(4) 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诉讼期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准确执行线索等情形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得归入简易执行案件:

(1) 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类案件;

(2) 被执行人虽有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但需变价处置类案件;

(3) 上级法院及本院交办、督办以及矛盾易激化案件。

各级法院执行局应设立一次性有效执行团队,负责办理下列小标的执行案件:

(1) 被执行人为本地常住人口;

(2) 被执行人有较稳定工作及社会关系,履行能力相对较强;

(3) 被执行人或其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代为履行或执行担保等方式履行义务可能性较大的案件。

“一次有效性执行”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一次性采取充分执行措施,不需要重复采取措施,即可达到高效执行的目的。

小标的执行案件范围,由各级中院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

对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在首次传唤或拘传时,做到案件情况一次性了解、财产状况一次性查明、法律义务一次性告知、违法后果一次性释明,确保“法律讲透、压力给够”。

被执行人确有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督促其迅速履行义务。

执行案件立案后,所有案件的承办人应统一填写为“执行指挥中心”,并由执行指挥中心视财产查控及执行标的情况,将案件分为简易执行案件、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和普通执行案件三种类型,按团队分工随机分案。

简易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结案;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结案;普通执行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简易执行案件以及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无法在期限内结案的,应转为普通执行案件办理。

案件质效管理

执行指挥中心应配备案件质效管理专员,负责执行案件收案、分案、流程节点管理、指令结案审查等工作。

案件质效管理专员应每天对未结执行案件的以下流程节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1) 执行通知:是否已在立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

(2) 网络查控:是否已在立案后 24 小时内自动发起“点对点”

网络查询系统,是否已在电子卷宗生成后 24 小时内发起“总对总” 网络查询系统,终本案件结案前是否再次发起“总对总”查询;

(3) 传统查控:包含调查、传唤、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

(4) 惩戒措施:拘传、罚款、拘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5) 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

关键流程节点监管应当适当提前,对即将到期的,应在发现当日以办案人员能够确定收到的方式提示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对已经超期的,应向执行指挥中心主任报告。

案件质效管理专员应每天检查本院办案人员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向执行指挥中心相关模块发送指令的情况,以及相关模块工作人员接收、完成、反馈指令的情况。对即将或已经超过指令要求的反馈时间的,应在发现当日以相关人员能够确定收到的方式,提示其按要求落实指令要求,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应将提示情况在当日向执行指挥中心主任报告。

案件质效管理专员负责审查报结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同时,应审查结案信息中相关信息项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包括:申请执行标的额、结案标的额、申请人放弃标的额、执行到位标的额、案款是否退付完毕、结案日期、结案方式、结案事由等。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报结案的,案件质效管理专员应审查下列情形:

(1) 是否符合终本案件的实质要件,即被执行人是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发现有财产但客观上不能处置;

(2) 是否符合终本案件的程序要件,即系统节点是否具备以下四项内容:结案前再次进行“总对总”查控;对案件进行传统查控;进行终本约谈;发布限制消费令;

案件质效管理专员对不符合要求的结案申请,应在审查当日以办案人员能够确定收到的方式提示其补正或纠正,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应将提示情况在当日向执行指挥中心主任或执行局长报告。

执行案款管理

全省各级法院所有执行案件必须使用“一案一人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除现场直接交付外,执行案款接收及发放必须通过“一案一人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办理。“一案一人一账号”系统生成的执行法院虚拟案款账户,应在执行通知书中告知被执行人,不得告知执行法院主体账户,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将执行案款汇入虚拟收款账户以外的账户。

发放执行款应符合“五级审批把关”和“线上线下双重审批”要求。

“五级审批把关”是指发放执行款的程序必须为:承办人提交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执行裁定书、参与分配函、分配方案、委托手续等)——执行案款管理专员初审——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财务部门领导审核——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线上线下双重审批”是指线上线下审批手续均全部齐备并能够相互印证,才能发放执行款。

执行指挥中心应配备执行案款管理专员,对“一案一人一账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案款收发情况异常的,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立即报告执行局长。执行局长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核查情况并作出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必要时,应通报本院纪检监察以及财务管理部门。

执行案款管理专员应在执行团队或执行人员收到案件后实时告知其点击生成执行案件虚拟账号,并告知执行案件当事人或者协助执行人(单位)。

执行案款管理专员负责不明案款的监督管理:

(1) 执行款直接进入相关案件虚拟账号内,无需承办人认领的,提醒承办人查看并及时发放;

(2) 执行款直接进入本院主体账号,通过缴款人、银行附言等主要信息查询,能够识别执行款所属案件的,督促相关承办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执行案件虚拟账号内。

执行案款管理专员负责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1) 执行款发放是否符合“五级审批把关”和“线上线下双重审批”要求。

(2) 督促承办人在收到“一案一人一账号”系统显示执行款到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以及发放等工作。发现即将超期或已经超期仍未发放且无暂缓发放手续的,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于发现当日报告执行指挥中心主任。

各级法院应不断升级案款管理系统,实现执行机构与财务部门信息互通,对执行案款进出账情况予以提醒、超期预警、实时监管、动态清理。上级法院的案款管理专员,有权监测辖区所有法院的执行案款情况。

终本案件管理

执行指挥中心下设终本案件管理组,负责终本案件结案审查、终本后动态集中管理和恢复执行申请的审查与办理等事项,组长可由指挥中心副主任兼任。

终本案件由执行指挥中心导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并通过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终本案件管理组应当在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设置” 项下设置信息查询内容,主要包括:

(1) 是否启用网络自动查询;

(2) 查询案件范围;

(3) 查询频率设置;

(4) 银行存款自动提醒的金额标准;

(5) 有财产线索信息是否已设置提醒承办人等。

终本案件管理组定期对网络查询结果进行筛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终本案件有以下情形的,由终本案件管理组审查并恢复执行:

(1)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2)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3) 债权人发现被
发布于 2025-06-18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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