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惊魂!窃听风云,老婆窃听老公谈话,重组前600万炒股,结局悲催

A股惊魂!窃听风云,老婆窃听老公谈话,重组前600万炒股,结局悲催"/

这则新闻报道了A股市场中的一个案例,反映了个人投资风险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下是这则新闻的大致内容:
标题:A股“窃听风云”!老婆听到老公谈话,在公司重组前买入600万,结果悲剧了
内容摘要: 某夫妇在日常生活中,无意中听到老公在工作时谈论公司即将进行重组的消息。老婆在未经充分了解和研究的情况下,凭借丈夫的口头信息,决定用600万元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然而,由于重组过程复杂,且市场环境变化多端,该公司股价并未如预期般上涨,反而出现了大幅下跌。最终,该夫妇的600万元投资血本无归,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事件分析: 1. 信息不对称:在资本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投资者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从而在交易中占据优势。然而,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2. 个人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应当充分了解和分析相关信息,不能盲目听信他人意见。在缺乏充分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投资,风险极高。 3. 市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结论: 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必须谨慎行事,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和投资风险。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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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一则有意思的内幕交易案例。

家住杭州的王永琴(女),偷听到老公王某锋在电话中与别人讨论上市公司巨龙管业(现已更名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管业)将收购自家公司的事情,感到有利可图的王永琴便用两个股票账户买入了合计价值600万元的巨龙管业股票。

尴尬的是,王永琴买入的股票却一路下跌,在内幕交易期间亏了227万,而她也在近日收到了证监会50万元的罚单。

偷听老公电话后买入600万股票

证监会发布的处罚书显示,王某锋是杭州搜影的创始股东和时任董事长,是本次重组项目杭州搜影方主要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1月7日巨龙管业将二次上会修改方案通知了王某锋,王某锋从该日起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的并不是王某锋,而是他的配偶王永琴。

王永琴承认,大约2016年11月初至12月底,几次在家里听到王某锋打电话与别人讨论杭州搜影并购重组的事情,并问过王某锋并购重组的意思以及巨龙管业并购重组后的前景,自己萌生了买“巨龙管业”的想法。

接下来,王永琴使用了其实际控制的“郑某敏”账户、“张某平”账户两个账户进行交易。从实际投资来看,真的是精准买入,买入最多的一个账户买了近500万,全都是停牌前两个交易日买入的。具体来看:

“郑某敏”账户于1998年2月19日开立于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杭州庆春路营业部。2016年12月10日左右,张某平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要求开始借用“郑某敏”账户,自此至调查日,该账户和对应的同名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张某平控制使用。

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决策要求,张某平使用“郑某敏”账户通过本人尾号5424的手机操作下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6年12月16日、19日买入“巨龙管业”共计232,535股,成交金额共计4,986,670.75元。这一买入金额占500万资金的99.7%。

然而,重组公布后的股价表现并不如人意,随后股市调整中,巨龙管业也出现了大跌。

内幕信息公开后,这一账户于2017年12月19日全部卖出。“郑某敏”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亏损2,295,875.12元。

“张某平”账户于2016年11月8日开立于财通证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该账户和对应的同名三方存管银行由张某平本人控制使用。于2016年12月13日、14日共银证转账100万元

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决策要求,张某平使用“张某平”账户通过本人尾号5424的手机操作下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6年12月13日至15日买入“巨龙管业”共计47200股,成交金额共计99.8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7年12月19日卖出31100股。“张某平”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盈利2.1万元。

两个账户合计买入近600万,亏损227万。

被罚50万

巨龙管业2016年11月3日公告了继续推进重组事项,即购买杭州搜影和北京拇指玩各100%股权,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分别为60.22%和52.86%,且标的资产净额超过5000万元,根据相关法规,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证监会认为,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11月7日,公开于2016年12月21日,这期间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王永琴控制的两个账户存在银证转账后马上、大量、首次、单向、全仓买入的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账户的开立时点、银证转账时点、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公开高度吻合。

王永琴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巨龙管业”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巨龙管业公司公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有关人员邮件、飞行记录、“郑某敏”账户资料、“张某平”账户资料、有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永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王永琴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这一事件告诉我们,内幕交易高压线千万不要碰,内幕知情人要特别注意防家人的偷听,更不要给家人有关内幕信息的投资建议!

发布于 2025-06-19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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