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程碑判决揭晓,“托而不管”警报拉响!恒泰证券被判赔偿客户10%损失
恒泰证券被判承担10%赔偿的判决,意味着在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恒泰证券未能履行其作为证券经纪商的适当注意义务,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以下是这一事件可能涉及的一些关键点:
1. "“托而不管”警报":这可能指的是恒泰证券在客户委托其进行证券交易时,未能妥善管理或监督这些交易,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2. "10%赔偿":这一赔偿比例可能基于法院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投资者的损失程度以及恒泰证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3. "里程碑判决":这一判决对于证券行业具有标杆意义,可能会对其他证券经纪商产生警示作用,促使他们更加重视风险管理和服务质量。
4. "法律依据":该判决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强调了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的责任和义务。
5. "影响":这一判决可能会引起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服务质量的关注,促使证券行业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
6. "后续影响":恒泰证券可能需要采取措施改善内部管理,加强合规建设,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总之,这一判决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了证券行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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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私募基金“跑路”“出事”渐次增多,在后续追责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形式审核义务的边界与标准常常成为业界争议的焦点。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托管人恒泰证券对私募基金投向的资产权属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承担其本金损失的10%赔偿责任。
分析人士指出,上海金融法院这一里程碑式判决在中国金融界引发震动,这一判例的重要意义在于试图厘清托管人在资金划拨审核及监督投资运作中的职责边界,为“托而不管”敲响警钟,敦促托管人重新审视职责边界。恒泰案例也警示行业,其角色需从被动执行转向主动监督,对巨额、单一交易要保持警惕,避免可能成为诈骗的间接推手。
案情简况
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上海金融法院披露了相关案情。
2017年9月,投资人樊某与基金管理人某资管公司、基金托管人某证券公司签订《票据分级私募基金合同》。合同约定,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或该等票据收益权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托管人应在审核划款指令以及投资协议后进行划款。樊某支付投资款170万元后,于2018年收到回款共计约17万元。自2018年底起,基金延期兑付。2022年11月,基金管理人某资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孙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刑事案件查明,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某资管公司先后成立30余支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某证券公司为托管人。上述系列基金募集的90亿余元,被用于购买孙某实际控制的某贸易公司不实际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涉及票据5,000张。大部分的募集资金未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被用于资金池运作,借新还旧,最终造成几百余名投资人经济损失共计20亿余元。
樊某认为,管理人某资管公司涉及刑事犯罪,案涉基金已无法按约兑付。托管人存在对划款指令审核不严、交易风险揭示不足、关联交易监督失责等方面违法违约行为,致使基金资产被管理人挪用。故请求判令托管人某证券公司赔偿投资损失17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某证券公司认为,托管人系根据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划款,对划款指令对应的资金投向只负形式审查义务,无需实质审查,其已审核划款指令的要素完备性及相关投资协议,樊某的投资损失系管理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
审理中,某证券公司为证明其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提交了划款指令授权书、划款指令、《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转让与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收益权出让方相关主体的企业网上银行承兑汇票信息网页截图,但该截图并未显示票据权属信息。

据证券时报报道,根据上述案情中的信息及公开司法资料判断,涉事私募为华领资管,托管券商为恒泰证券。2022年11月,因涉集资诈骗罪,华领资管被判处罚金2亿元,法定代表人孙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恒泰证券被判承担10%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私募基金投资者以托管人某证券公司未尽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为由提起的赔偿责任纠纷。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托管人在向基金交易对手划款之前应当审核划款指令以及投资协议,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交易凭证、合同等来确保指令的有效性。即托管人应当就划款指令是否为管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也应当对资金是否投向投资协议所载的投资标的或范围进行适当审核,以确保合规、安全。在划款指令审核方面,某证券公司尽到了审核义务。但在资金投向审核方面,某证券公司未谨慎勤勉地履行专业范围内的一般审核义务,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某证券公司审查的划款指令、投资协议及企业网上银行票据查询截图等文件,能够初步指向投资内容,但是本案情况极为特殊。管理人某资管公司自2016年2月起至2018年1月,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成立了30余支、总金额高达90亿余元的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均为某贸易公司享有的5,000余张票据收益权,托管人亦均为某证券公司。对于如此单一、频繁、高额投向的投资行为,某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应当抱有更为谨慎勤勉的态度,更加关注投资的真实性。从专业的角度而言,某证券公司审核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属也并非难事。但在本案中,能够证明票据权属的始终只有企业网上银行票据查询截图,且该截图并未显示票据权利转让方系汇票的被背书人或者权利人。某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知道截图所显示的票据权属信息存在不完整性,且在案涉票据金额巨大,交易主体单一的情况下,其仍对外观真实性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长期不加注意,也不过问,简单执行相应划款指令,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管理人等犯罪主体的诈骗行为,系樊某投资损失的直接原因。托管人某证券公司未谨慎勤勉地履行审查义务亦对樊某投资损失产生影响。综合考量管理人、某证券公司各自的职责范围、过错程度、具体行为与投资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情形,法院酌定某证券公司对樊某本金损失的10%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业绩或因此承压
据恒泰证券官网,由金融街集团控股的恒泰证券(1476.HK)成立于1992年,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性、全牌照证券公司,公司于2015年在港上市。公司在全国设有105家营业部及3家分公司。公司同时拥有恒泰长财证券、恒泰期货、恒泰资本投资、恒泰先锋投资四家全资子公司,并控股新华基金。
据证券时报,最新的业绩预告显示,该公司预计2024年实现净利润1.71亿元。分析人士指出,若华领资产其他投资者群起效仿,以同样10%的责任比例追诉20亿元损失,恒泰证券最高可能面临高达2亿元的赔偿,可能对公司业绩带来承压。至于压力的大小,还要看相关诉讼的多少及索赔数额的累积情况。
来源:读创财经综合 文中截图来自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
审读:汪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