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严禁向投资者收费
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定,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时,不得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这一政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国债销售效率。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
1. 不得收取手续费:通过电子渠道购买储蓄国债,不得向投资者收取任何手续费。
2. 不得收取佣金: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代理销售储蓄国债时,不得收取佣金。
3.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国债市场的透明度,降低投资者成本,增强国债的吸引力。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促进国债发行和流通。
投资者在购买储蓄国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选择正规渠道: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正规渠道购买储蓄国债,确保资金安全。
2. 仔细阅读合同:在购买国债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国债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信息。
3. 关注政策变化:关注国债市场政策变化,了解最新国债发行情况。
总之,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费用,这一政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降低投资成本。投资者在购买国债时,应选择正规渠道,仔细阅读合同,关注政策变化。
相关内容:
根据《通知》,电子渠道包括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时,应当遵守《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库〔2013〕7号)、《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财库〔2022〕43号)等管理制度关于储蓄国债销售时间、额度分配、债权托管、资金清算、本息兑付等方面的统一规定,并遵守《通知》有关规定。
《通知》要求,承销团成员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应当规范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前,及时通过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电子渠道转载财政部国债业务公告;发行期内,通过对应电子渠道公布并及时更新本渠道可售额度。
二是在投资者首次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购买和变动情况,并由投资者指定其名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个人资金清算账户的电子渠道功能必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
三是在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时,为投资者提供安全性不低于相同渠道办理转账业务的身份认证方式,如使用USBKEY、密码器、手机短信动态密码、生物识别等。
四是通过电子渠道连续销售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如因故需暂停或停止销售,应当事先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五是不得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和资金清算账户变更业务。
六是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费用。
七是按年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管理制度、销售情况、内部控制措施、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等。工作中如遇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八是承销团成员在办理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过程中,因本单位系统故障、人员操作失误等过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