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杠杆与降杠杆并非易事——深度解读券商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新规
加杠杆与降杠杆是金融市场中常见的操作策略,它们对于风险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率有着重要影响。以下是对券商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再解读,主要围绕加杠杆和降杠杆的策略:
### 加杠杆
"定义":
加杠杆是指通过借入资金来增加投资头寸规模,从而放大潜在收益的一种策略。
"风险":
1. "杠杆放大风险":加杠杆的同时,也放大了潜在的损失。
2. "流动性风险":在市场下跌时,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
3. "融资成本":需要支付融资利息,增加了投资成本。
"券商风险控制":
- "设置杠杆比例上限":券商会设定投资者可以使用的杠杆比例上限,以控制风险。
- "动态调整":根据市场情况,券商可能会调整杠杆比例上限。
- "风险监测":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风险。
### 降杠杆
"定义":
降杠杆是指减少投资头寸规模,降低财务杠杆的一种策略。
"原因":
1. "风险控制":在市场波动较大时,降低杠杆可以减少潜在的损失。
2. "合规要求":某些情况下,监管机构可能要求券商降低杠杆,以符合监管要求。
3. "资金需求":可能需要资金用于其他业务或偿还债务。
"券商风险控制":
- "强制平仓":当投资者杠杆比例超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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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并不减少券商净利润或净资本,在于更全面风险覆盖
近日市场有文章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资产管理业务和IPO业务计算风险准备资本暴增,券商去杠杆,A股面临去杠杆风险的说法。我们提出不同的观点:1、风险资本准备是实现风险覆盖,并不同于银行的拨备率,风险资本准备要求提高并不会对券商净利润或净资本、净资产有扣减或降低的影响,新办法下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能更全面系统的对券商经营风险进行覆盖,利于各项业务平衡发展。2、文章单单从资产管理业务和IPO先行赔付资本准备指标就简单判断行业监管降杠杆的结论有失偏颇,新办法下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项目更加市场化、明细化,且计算标准根据风险程度高低设置不同标准,更切实考虑业务经营可能存在的风险,整体的风险资本准备要求是提高了,但并不会导致券商业务降杠杆,而是给于券商结合自身实力和风控能力开展业务,新办法下行业风险覆盖率在200%,行业业务发展还有有较大空间,资本实力足、风控较强的券商业务空间更广阔。
单从资产管理业务和IPO先行赔付指标臆断行业降杠杆缺乏专业性和全面性
新办法风险资本计算标准是全面系统性的重新设置,风险资本计算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计算,同时各类风险下设置的明细项目对应的计算标准都发生较大变化。承销业务基准从原有的按再融资承销规模、IPO规模、公司债和政府债承销规模变为按投行净收入、证券公司IPO先行赔付承诺为基准,设置系数也相应不同,且对于IPO先行赔付计算资本准备是按照发行金额的50%计算先行赔付金额(不是全额计算)。资管业务从原有的按专项、集合、定向业务规模基准变为按资管净收入、资管业务,且计算标准相应变化。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全面更新,指标对应的基数、计算比例标准都发生全面变化,文章仅仅选择资管业务的计算比例基准推断业务资本准备暴增、资管去杠杆结论过于牵强。
新规下行业风险覆盖率200%,券商业务还有较大空间,不存在降杠杆
新规下券商各A、B、C、D类证券公司按照系数的0.8倍、0.9倍、1倍、2倍标准计提风险准备,C类为基准。变化的逻辑在于对全行业所有券商的风险监管提出更高要求,避免极端环境下系统风险带来的冲击。从整体看行业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较为审慎,但新办法下证券行业整体的风险覆盖率在200%,远高于100%基准。新办法下净资本不需扣减风险调整资本,整体上行业的风险覆盖和杠杆水平、业务结构处于合理状态,新办法并不会引起行业降杠杆,新规下券商业务空间更加市场化。
监管新指标要求风险监管更高,优秀券商更好发展
监管指标设计更倾向于结合券商实际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新的监管指标利于行业在新发展周期下健康发展。新的风险监管将加速行业的分化,优秀券商将在新规下实现良性发展,利于券商在不同环境下风险管理和控制。新监管指标对券商的风险监管提出更高要求,资本实力强、风控控制突出的优秀券商的新发展,部分资本薄弱,风险控制差的券商将进入阵痛期。继续推荐:资本实力强和竞争力强的广发,招商;特色化差异化长江、国元;次新股,流通市值小,弹性大的宝硕股份(600155)、东兴证券(601198)。
风险提示:市场波动风险、政策风险。
加杠杆OR降杠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再解读
近日市场有文章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关于资产管理业务和IPO业务计算风险准备资本暴增,券商去杠杆,A股面临去杠杆风险的说法,我们认为该文章存在过度强调单一片面指标,而忽略新办法在券商风险指标设计上的系统性和全面性考虑,从单一指标得出券商降杠杆结论严重存缺乏专业性,有失偏颇。我们与市场不同的观点:1、风险资本准备是实现风险覆盖,并不同于银行的拨备率,风险资本准备要求提高并不会对券商净利润或净资本、净资产有扣减或降低的影响,新办法下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能更全面系统的对券商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覆盖,利于各项业务平衡发展。2、新办法导向实现券商风险监管指标从单一模式向更系统化、全面化、市场化的体系转向,不再是单一的加杠杆或降杠杆的考核,文章单单从资产管理业务和IPO先行赔付资本准备指标就简单判断行业监管降杠杆的结论有失偏颇,新办法下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项目更加市场化、明细化,且计算标准根据风险程度高低设置不同标准,更切实考虑业务经营可能存在的风险,整体的风险资本准备要求是提高了,但并不是要求券商的业务降杠杆,而是给于券商结合自身实力和风控能力进行业务发展,新办法下行业风险覆盖率在200%,远高于100%要求,行业的业务发展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整体上资本实力足、风控较强的券商业务空间更广阔。
1、文章忽略办法核心指标的要求,片面只从单一业务的单一指标得出券商去杠杆结论:
办法明确(风险覆盖率≥100%、资本杠杆率≥8%、流动性覆盖率≥100%、净稳定资金率≥100%)四个核心指标是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的风险监管标准
1)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8%),以证券公司核心净资本和表内外资产总额为基准指标设置,从证券公司实际资本实力和经营活动的实际资产情况进行风险监控,更能有效进行风险管理,利于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券商风险管理的良性发展。
2)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均不低于100%.该两项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证监会部门规章层面,从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短期和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进行风险控制,避免券商在某些业务领域的过度集中或激进发展带来资产负债结构问题,引发流动性风险,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有限管理有利于行业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预防。
3)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100%)。首先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相当于分子的净资本间接增加,初步按2015年证券行业经营数据测算,预计可为行业新增加20%的净资本。其次,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的标准从原来的按业务类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计算,提升风险计量的针对性。新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规则从更全面、更系统角度分类风险,有利于对证券公司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明确定位,利于防范系统风险带来的较大冲击,新的风险分类相比券商原有的风险监管有重大调整,对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也有利于证券公司业务的均衡发展,避免单一业务过于集中导致极端环境下的风险聚集。
4个核心监管指标的确定意味着未来证券行业的经营要求主要通过本充足性、资金流动性、资金稳定性和资本风险覆盖4个指标的综合考量,对于证券公司的经营监管依据不再是单一的测算指标。4个核心指标的规定从证券公司实际经营中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角度多维考虑券商风险指标设置,4个核心指标的设置更接近国际市场风险指标设置,实质影响是给于券商在自身资本和风险管理控制能力的基础上更多的灵活安排,导向是实现风险监管指标从单一模式向更系统化、全面化、市场化的体系转向,不再是单一的加杠杆或降杠杆的考核,而是从证券公司实际运营中自身的资本实力、风险控制能力、业务多元方向等多维体系进行风险管理,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多的要求,优秀券商在新的风控监管体系下将实现更快发展,而相对资本较弱、风控能力较差券商的业务发展将受到一定约束,将加速行业的分化,引导券商健康发展。
2、文章单一片面从资产管理业务和IPO先行赔付指标臆断行业将降杠杆,扭曲新办法系统性风险设置的本质,缺乏专业性和全面性
首先:新办法风险资本计算标准是全面系统性的重新设置,风险资本计算大类标准从原来的按业务类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计算,同时各类风险下设置的明细项目对应的计算标准都发生较大变化。1)经纪业务对应计算的风险资本从原来的按托管交易总额基准变为经纪及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为基准计算,计算比例相应调整。2)自营业务下权益类投资风险资本计算基准从原有的笼统指标变为更为详细的针对大盘蓝筹、流通受限、ST等分类基准,且针对不同明细设置差异化计算标准,针对风险较大的股权投资标的设置较高计算标准,从实际业务运营层面对风险进行管理。3)承销业务基准从原有的按再融资承销规模、IPO规模、公司债和政府债承销规模变为按投行净收入、证券公司IPO先行赔付承诺为基准,设置系数也相应不同,且对于IPO先行赔付计算资本准备是按照发行金额的50%计算先行赔付金额(不是全额计算)。4)资管业务从原有的按专项、集合、定向业务规模基准变为按资管净收入、资管业务,且计算标准相应变化。整体上看,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是系统性指标全面更新,指标对应的基数、计算比例标准都发生全面变化,文章仅仅选择资管业务的计算比例基准推断业务资本准备暴增、资管去杠杆结论过于牵强。同时,针对各类证券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按照分类评级结果进行调整,A、B、C、D类证券公司按照系数的0.8倍、0.9倍、1倍、2倍标准计提风险准备,C类为基准。与2012年11月的风险系数设置有较大变化(A、B、C、D类证券公司按照系数的0.3倍、0.4倍、1倍、2倍),变化的逻辑在于对全行业所有券商的风险监管提出更高要求,避免极端环境下系统风险带来的冲击。考虑到当前A和B类券商自身的风险覆盖率处于较高水平,按照新办法下测算的风险覆盖率仍远高于100%的要求。且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不是风险资本扣减或调整,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主要是券商针对各业务运行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业务规模和风险的平衡,在当前行业风险覆盖率较高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杠杆下降的结论。
其次:从整体看行业的风险资本计算较为审慎,风险覆盖率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将显著提升,新办法下证券行业整体的风险覆盖率在200%,远高于100%基准。同时,新办法下净资本扣减了风险调整资本,整体上行业的风险覆盖和杠杆水平、业务结构处于合理状态,新办法不是如市场文章所说将带来杠杆下降,也不会带来券商业务收窄、经营业绩下降。
监管指标的设计更倾向于结合证券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新的监管指标利于行业在新发展周期下健康发展。未来5-10年证券行业仍然处于创新发展的大周期,行业向上趋势不变,新的风险监管将加速行业的分化,优秀券商将在新规下实现良性发展,利于证券公司在新环境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同时,新的监管指标对券商的风险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资本实力强、风控控制突出的优秀券商将在行业向上发展周期下实现新发展,部分资本薄弱,风险控制差的券商将进入阵痛期。我们看好未来资本时代下综合实力强,资本充裕,风险控制较强的优秀券商。继续推荐:资本实力强和竞争力强的大中型券商:广发,招商;特色化差异化长江证券(000783)、国元证券(000728);次新股,流通市值小,弹性大的宝硕股份、东兴证券。
历史报告:2016-4-10日券商风控新规深度报告《风险风控指标优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6年4月8日新办法下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规则。新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规则从更全面、更系统角度分类风险,有利于对证券公司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明确定位,利于防范系统风险带来的较大冲击,新的风险分类相比券商原有的风险监管有重大调整,对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也有利于证券公司业务的均衡发展,避免单一业务过于集中导致极端环境下的风险聚集。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将自营权益类证券、证券衍生品、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主要面临市场风险的项目纳入市场风险资本准备,并按照权益类属性强弱,以及是否已对冲风险划分类别。按照不同资产具有的股票或利率风险属性,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及定向理财等划入非权益类证券范畴,缩小现行权益类证券范围,风险轮廓更加清晰。同时,将基础证券与相应的衍生品归入同一大类,进一步强调资产大类内部的风险对冲特征,实现资产分类结构优化。同时,针对不同的投资标的设置不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如针对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以15%标准计算,而对于一般上市股票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30%,对于ST、*ST、持仓比例超过股票市值5%的股票则80%标准计算,通过对证券公司各业务的具体细项产品进行不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有利于更好的进行风险控制,避免单一业务的激进风格带来较大风险。
信用风险资本准备:将融资融券、约定式购回、股票质押回购三项业务和应收款项纳入信用风险资本准备反映。其中,前三项业务的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按照业务期末余额乘以各自的现行计算标准计算;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资本准备区分账龄,并按照期末余额乘以不同的计算标准计算,计算标准参照现行净资本扣减比例。
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各项业务收入以上一会计经审计的年度利润表中数据为基准。若自营业务收入为负,则按自营业务证券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
2012年11月修订后的《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详细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15%、8%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
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最大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2%、2%、1%、1%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集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5、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5%、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6、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3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7、证券公司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8、、为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我会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A、B、C、D类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3倍、0.4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应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研究员
罗毅执业证书编号:S0570514060001
沈娟执业证书编号:S05705140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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