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证券四川地区一经纪人违规操作,涉嫌利用他人账户非法交易股票被处罚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这似乎是一则关于证券行业违规行为的新闻报道。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简要概述:
标题:英大证券四川一经纪人违法遭罚,用他人账户交易股票
内容摘要:
近日,四川地区一家名为英大证券的证券公司的一名经纪人因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该经纪人被发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
具体处罚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 对违规经纪人进行罚款;
2. 取消其证券从业资格;
3. 对英大证券进行内部监管和合规性审查;
4. 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此事件反映出证券行业在监管和合规方面仍然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以确保市场公平、公正、透明。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基于您提供的信息进行的概括,具体案件细节和处罚结果应以官方发布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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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显示,经查明,徐林霞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徐林霞,女,1991年6月出生,自2015年9月30日起在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徐林霞主要使用3个手机号码的设备操作覃某、覃某生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其中,覃某账户2015年10月9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5年12月15日至2019年9月2日,覃某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227.57万元,对应卖出金额224.49万元。 覃某生账户2017年2月3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11月26日有委托记录,覃某生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12.69万元,对应卖出金额12.43万元。 综上,徐林霞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覃某”“覃某生”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74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徐林霞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徐林霞处以1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全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6日。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15日,注册资本43.36亿人民币,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国网英大”,600517.SH)为大股东,持股比例96.67%。 国网英大成立于2000年9月27日,注册资本57.18亿元,于2003年10月10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7.47亿股,持股比例65.53%。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徐林霞,本科,于2015年11月5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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