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因募集资金监管不力,江苏证监局下达警示函

国海证券因募集资金监管不力,江苏证监局下达警示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国海证券因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以下是可能的原因和相关信息:
1. "原因分析": - "监督不到位":这可能意味着国海证券在担任发行人(可能是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时,未能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 "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发行人可能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情况。
2. "警示函的影响": - "声誉受损":国海证券作为证券公司,其被出具警示函可能会对其声誉造成一定影响。 - "监管压力增加":国海证券可能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
3. "相关法律法规": - "《证券法》":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职责有明确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 "后续措施": - "加强内部管理":国海证券可能需要加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其合规使用。 - "整改措施":根据江苏证监局的指示,国海证券可能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以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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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媛)6月16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海证券受托管理的“17苏建01”公司债进行了检查,发现国海证券存在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据悉,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将发行的“17苏建01”债券募集资金5.96亿元,于2017年4月7日一次性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至公司一般户后,在此账户中存储、使用募集资金,并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上述情况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国海证券作为该只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发行人相关行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监督不到位,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国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作为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发布于 2025-06-20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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