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暂免征收证券、基金管理、期货经纪公司机构监管费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证券、基金管理、期货经纪公司机构监管费。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相关机构的经营负担,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此次暂免征收的机构监管费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费用。此举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提高其盈利能力,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政策将持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相关金融机构无需缴纳机构监管费,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金融行业的发展。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强调,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同时,金融机构也要加强自律,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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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

附《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

证监会:

你会《关于申报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证监函〔2017〕316号)收悉。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0号)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

(一)业务监管费标准。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交易额的0.001‰收取。

(二)机构监管费标准。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

二、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三、你会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证券期货业业务监管费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8年6月22日

发布于 2025-06-20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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