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长江证券遭警示,原因竟是部分员工未获从业资格认证
长江证券被警示: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则关于长江证券的警示函,指出该公司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来说,长江证券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 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根据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但长江证券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未能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长江证券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履行相关职责,导致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证监会要求长江证券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对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整改,确保其取得相应资格。
2.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符合从业资格要求。
3.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
4. 对此次事件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长江证券对此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同时,公司也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合规意识和业务水平。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证券公司,要高度重视从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对于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证券公司应及时进行整改,避免因人员问题引发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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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1月1日电 11月1日,湖北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 。

湖北证监局网站截图
据《警示函》,经查,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江证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部分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对部分从业人员注销登记不及时;个别员工的解聘流程不规范;未在劳动合同中确定薪酬递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的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个别高级管理人员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并报送离任审计报告。
湖北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分别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简称《高管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三十五条、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湖北证监局决定对长江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长江证券成立于1991年,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国性、全牌照、全业务链证券公司,于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第6家上市券商。
企业经营方面,2023年前三季度,长江证券实现营业总收入48.04亿元,同比减少6.7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34亿元,同比增加19.54%。
二级市场上,长江证券1日收跌1.41%报6.97元/股,总市值385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