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2022年信用减值激增23%,十大董监高年薪突破百万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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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去年信用减值5亿增23%,这表明公司对信用风险的管理有所加强,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环境的变化。信用减值增加可能意味着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更加谨慎,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有所预期。
关于10位董监高年薪超百万,这通常意味着这些高管对公司业绩贡献较大,或者公司的薪酬政策较为丰厚。在资本市场,高管的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目的是激励高管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
以下是对这一信息的简要分析:
1. 信用减值增加:这表明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更加谨慎,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有所预期。从长远来看,这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
2. 高管薪酬:10位董监高年薪超百万,说明这些高管在公司业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或者公司薪酬政策较为丰厚。这有助于激励高管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
3. 公司业绩:信用减值增加和高管薪酬增加,可能意味着公司业绩有所提升。然而,具体业绩表现还需结合公司年报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总之,国海证券去年信用减值增加和高管薪酬增加,反映了公司在风险管理、业绩提升和激励机制方面的努力。投资者在关注这些信息时,还需结合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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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2日讯 (记者 魏京婷)近日,国海证券(000750.SZ)披露了2020年业绩。2020年,国海证券实现营业收入44.82亿元,同比增长25.8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5亿元,同比增长48.7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21亿元,同比增长50.3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8.54亿元。

2020年,国海证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06%,比上年同期增加0.52个百分点。

国海证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4.45亿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0元(含税),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共分配利润6.53亿元,剩余未分配利润5.46亿元转入下一年度;2020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国海证券公告,国海证券主营业务分为零售财富管理业务、企业金融服务业务、销售交易与投资业务、投资管理业务和信用业务。

2020年,国海证券零售财富管理业务收入10.67亿元,同比增加40.46%;企业金融服务业务收入2.73亿元,同比增加29.40%;销售交易与投资业务收入12.11亿元,同比增加27.24%;投资管理业务收入11.42亿元,同比增加21.98%;信用业务收入3.21亿元,同比增加21.55%。

零售财富管理业务方面,2020年,证券经纪业务实现营业收入5.91亿元,同比增长46.33%;期货经纪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01亿元,同比增长54.61%。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业务新增代销产品98只(不含收益凭证),同时在线重点产品数量达到129只。

企业金融服务业务方面,2020年,公司完成1家IPO和1家并购配套融资项目。公司债券主承销家数排名大幅提升25名至行业第35名(源自wind资讯)。

销售交易与投资业务方面,2020年,证券投资收益实现营业收入12.42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01亿元。

投资管理业务方面,资产管理业务,截至报告期末,共管理194只集合计划、57只单一产品(或定向资管计划)和7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管理规模1039.93亿元。2020年,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47亿元,同比增长20.82%。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截至报告期末,国海富兰克林旗下共管理36只公募基金产品以及6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530.22亿元,同比增长76.94%。2020年,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48亿元,同比增长39.60%。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截至报告期末,国海创新管理的基金规模达124.08亿元。2020年,国海创新资本实现营业收入16,199.57万元,入选融资中国“2020年度中国最佳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10强”。

信用业务方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融资融券规模74.78亿元,自有资金的股票质押业务待购回金额43.39亿元。2020年,公司信用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21亿元,同比增长21.55%。

2020年,国海证券信用减值损失5.29亿元,同比增长22.69%。国海证券称,主要变动原因为本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及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增加。

其中,融出资金减值损失714.83万元,应收款项坏账损失22.19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3.92亿元,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1.21亿元,其他金融资产减值损失774.05万元。

2020年,国海证券其他资产减值损失3950万元。

2020年,国海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合计(税前)3791.52万元。有10位高管年薪超百万。

其中,总裁卢凯年薪596.80万元,副总裁杨利平年薪997.46万元,监事长兰海航年薪231.62万元,副总裁燕文波年薪293.55万元,副总裁、财务总监谭志华年薪268.52万元,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吴凌翔年薪273.74万元,首席信息官温力年薪168.32万元,监事长黄兆鹏(离任)年薪279.87万元,董事会秘书刘峻(离任)年薪211.68万元,合规总监付春明(离任)年薪300.68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海证券人员总数3803人,其中母公司3295人(含经纪人1000人),子公司508人。全部员工中,博士27人,硕士815人,本科2134人,大专633人,高中及以下194人。

2020年,国海证券应付职工薪酬9.86亿元,上年同期为6.19亿元。

2020年,国海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1.45亿元,上年同期为9.59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0年,国海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15.11亿元,按照在职员工人数计算,人均薪酬福利39.74万元。

报告期内,国海证券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23起,其中18起为股票质押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第1起:因“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二期)”违约事项,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诉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及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6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1月1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苏13破1号之五),裁定终结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2起:因“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取级及差额补足义务人”违约事项,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诉进取级委托人杨艳青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7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开庭审理本案;2021年1月22日,广西高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桂民终1174号),判决维持原判。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3起:公司起诉石某、彭某、韦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2月27日,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申请划转部分执行款项292.81万元;2020年3月9日,法院已向公司划转该部分执行款项。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4起:公司起诉何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

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分别为548万股、96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分别为5900万元、9900万元,之后被告已分别购回865万元、1475万元,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法院告知已取得被告的部分执行款项,经公司申请,南宁中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公司划转(〔2020〕桂01执2101号)案件执行款1289.63万元。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87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9000万元,之后陆续补充质押480万股并偿还利息72万元,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10月9日,南宁中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执2538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50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5100万元,之后陆续补充质押265万股并偿还利息40.5万元,该项诉讼公司已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邮寄的被告提交的上诉状。鉴于被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于10月30日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执2785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975万股,初始交易金额10000万元,之后陆续补充质押495万股并偿还利息79.5万元,该项诉讼公司已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邮寄的被告提交的上诉状。鉴于被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于10月30日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执2786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5起:公司起诉陕西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7月6日,公司收到西安未央区法院出具的通知书,公司可在《民事调解书》(〔2020〕桂民终29号)范围内优先受偿。截止2020年9月28日,公司共收到执行款项4600.14万元,公司已实现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相关权益。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

第6起:公司起诉邵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4月27日,广西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桂民初40号之二),裁定解除对被告持有股权、股票的查封、冻结。截至2020年8月7日,被告已履行完毕调解书项下全部义务。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

第7起:公司起诉匡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6月16日,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8月25日,南宁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0〕桂01执573号),裁定终结本案执行;鉴于匡某质押给公司的股票近日可以卖出,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2月25日,南宁中院作出《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桂01执恢21号),决定恢复本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8起:公司起诉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8月18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被告就一审判决中的滞纳金和违约金的判决内容提起上诉,并要求公司承担一二审相应诉讼费;鉴于被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于7月9日生效。2020年9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告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公司已按照要求申报债权。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9起: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10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2,800万元,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南宁中院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10起: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139.77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3700万元,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南宁中院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11起: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23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6500万元,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南宁中院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12起: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

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462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18000万元,之后被告已购回660万元,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2月27日,公司向南宁中院申请划转部分执行款项5.02万元;2020年3月6日,法院向公司划转该部分执行款项。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310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12000万元,之后被告已购回440万元并补充质押963.50万股,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3月13日,南宁中院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民初506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13起:公司起诉贵州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3月24日,南宁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桂01执45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变价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900万元的财产。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14起:公司起诉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9月21日,南宁中院开始公告送达程序。2020年11月9日,公司收到被告提交的上诉状,鉴于被告未缴纳受理费,一审判决已于2020年12月12日生效,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4日,法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桂01执6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15起:公司起诉某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

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779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5000万元,该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9月11日,南宁中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执2467号),决定立案执行;2021年2月4日,南宁中院裁定变卖被告名下779万股股票。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7月2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665万股,初始交易金额4300万元,该诉讼公司已自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10月15日,公司向南宁中院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12月5日,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0〕桂01执保425号),法院已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股票、股权;2021年1月27日,南宁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桂01民初2794号),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本金4300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已于2021年2月22日生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1333万股,初始交易金额8500万元),因被告违约,公司向南宁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公司赔偿本金8500万元、利息1626.57万元,前述本金、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1日(不含当日))暂合计为10126.57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公司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1333万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2021年2月4日,南宁中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桂01民初587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879万股,初始交易金额6000万元),因被告违约,公司向南宁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公司赔偿本金6000万元、利息1038.17万元,前述本金、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1日(不含当日))暂合计为7038.17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公司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879万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2021年2月18日,南宁中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桂01民初679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782万股,初始交易金额5000万元),因被告违约,公司向南宁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公司赔偿本金5000万元、利息956.81万元,前述本金、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1日(不含当日))暂合计为5956.81万元。利息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公司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782万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2021年2月24日,南宁中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桂01民初798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16起:公司起诉某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12月8日,南宁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桂01民初3417号),判决被告向公司返还融资本金19700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公司对被告提供质押的股票,有权以该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受理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17起:公司起诉陈某、深圳某公司、成都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7月20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桂01民初211号之一),法院根据公司的申请,解除了对被告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南宁中院已于2020年7月8日、2020年8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18起:公司起诉陈某、王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8月14日,南宁中院出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0〕桂01执保139号),法院已对被告名下股票、房产、车辆、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8月20日,被告对管辖权裁定提起上诉;2020年9月21日,广西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桂民辖终86号),裁定驳回被告上诉;南宁中院拟定于2021年3月23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19起:陶某某、陶某、马某某、徐某某、陶某诉安徽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被告二)、国海证券(以下称被告三)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7月30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皖01民初1094号、1095号、1096号、1097号和1098号),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上述诉讼事项未形成预计负债。

第20起:公司起诉杨某某、张某、樊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

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1176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8000万元,后续被告补充质押314万股,合计质押1490万股,该诉讼公司自2020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南宁中院已于2021年3月2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804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6000万元,后续被告补充质押286万股,场外偿还本金200万元,合计质押1090万股,待偿还本金5,800万元,该诉讼公司自2020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8月13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0〕桂01执保231号),法院已对被告银行存款、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21起:公司起诉何某某、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自2020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10月19日,南宁中院出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0〕桂01执保318号),法院已对被告股票、股权、房产、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22起: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某有限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国海证券的证券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在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已于2021年1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仲裁事项未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23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一”)、国海证券、王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在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一的申请依法追加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为本案被告,原告申请撤销对董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法院已同意。公司及被告一、被告二分别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21年1月6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京02民初439号),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一及被告二分别就法院针对管辖权作出的裁定提起上诉。上述诉讼事项未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除上述诉讼外,报告期内,公司其他诉讼事项涉案总金额约6675.47万元,未形成预计负债。

此外,国海证券还有2起子公司诉讼事项。

第1起:因“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一期)”违约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起诉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及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6年年度报告起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1月15日,期货公司收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苏13破1号之五),裁定终结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2起:因“北部湾风帆债-百花医药1期”私募债违约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委托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产交所)起诉债务人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6年年度报告起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月20日,国海良时期货委托北部湾产交所参加了百花医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发布于 2025-06-22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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