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解析,香港大湾区企业在深交所上市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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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11月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监管指引(试行)》,香港上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现在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一政策旨在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为香港企业提供一个更广阔的内地资本市场平台。
以下是这一政策的一些关键点:
1. "适用范围":该指引适用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注册地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企业。
2. "上市标准":香港上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信息披露":这些企业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与内地业务相关的信息。
4.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管,确保其符合内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5. "便利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提供一系列便利措施,以支持香港企业内地上市,例如简化上市程序、提供专业咨询等。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香港企业在内地资本市场获得更多发展机会,同时也促进了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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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letter-spacing: 1px;">2025年6月10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一经发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

《意见》从“总体要求”、“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推进金融技术数据等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健全科学化、精细化、法治化治理模式”、“强化组织实施”等6个方面提出了15条意见,鼓励深圳在破解教育科技人才领域体制机制障碍、强化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拓展粤港澳合作新途径新场景新载体、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等方面先行先试、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更好发挥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重要引擎作用和在全国一盘棋中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提供范例。

作为“推进金融、技术、数据等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之一,《意见》提出允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一措施,为粤港澳大湾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互联互通创造了有利条件,是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在资本市场的重要体现。

目前实践中,中国内地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方式主要包括“H股方式香港上市”(即境内企业在香港发行上市H股,上市主体为中国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红筹方式香港上市”(即境内企业间接方式在香港上市,上市主体为境外设立的公司,境内公司通过重组成为境外上市主体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含VIE控制架构)两种方式。

对于已经以H股方式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因其上市主体为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后,可以按照中国内地《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申请在境内A股市场发行股票及上市。

对于已经以红筹方式在香港上市的境内企业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目前可以按照中国内地相关试点规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以实现在境内A股市场的上市。相关试点规定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6号)、《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0号)以及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目前试点允许在境内A股市场二次上市的行业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 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行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另外,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红筹企业申请纳入试点不受前述行业限制。

《意见》提出的允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而提出的资本市场创新开放新举措。我们理解,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会据此制定细化的具体规定和安排,并可能会与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进行磋商,构建实务操作性的衔接机制,明确相关条件及程序。

为尽快实施这一新举措,需要考虑在以下方面予以细化:

1、在香港上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的具体地域范围

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广东省内的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地域范围的划定是以注册地为标准、亦或是以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收入利润主要贡献地为标准,需要予以明确。

2、允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类型

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或GEM以H股方式、红筹方式(含VIE架构)上市的粤港澳大湾区国有、民营企业,是否均可以按照政策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该等企业亦已在其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是否包含在新举措范围之内?有待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3、相关上市标准、条件及程序与既有安排是否相同

新举措是否会与既有安排在相关上市标准、条件及程序方面完全相同,还是会采取新方式、新路径?从《意见》提出新举措的出发点来看,新举措是为了推进深圳金融、技术、数据等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重要引擎作用和在全国一盘棋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就此而言,允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可能会采取与既有安排不完全相同的标准、条件及程序,相关部门可能会在现有试点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的基础上,出台针对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的有特色的细化政策或先行先试的特别安排,以落实《意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深圳资本市场的作用。

我们热切期待《意见》提出的允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细化规定尽快出台,从而进一步加快深圳发展以及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发布于 2025-06-23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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