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新政,账户余额可作前期购房资金,多地购房支持政策持续发力!
南京市政府近日发布了一项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新政策,即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支付购房的前期资金。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刺激房地产市场,缓解购房者的资金压力。
以下是这项政策的详细内容:
1. 购房者可以使用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作为购房的前期资金,最高可使用账户余额的80%。
2. 购房者需在签订购房合同后30日内,将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入购房款账户。
3. 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购房者具备购房资格;
(2)购房者为首次购房;
(3)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购房款的20%。
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以下几类人群具有积极意义:
1. 首次购房的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可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压力。
2. 有公积金账户的购房者:即使账户余额不多,也可以利用这部分资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3. 房地产开发商:政策有助于提高购房者的购买力,从而刺激房地产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南京市政府出台这项政策,多地购房支持政策也在继续出台。例如,一些城市降低了首套房贷款利率,提高了公积金贷款额度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总之,南京市政府出台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作前期购房资金政策,以及多地购房支持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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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蓝字关注,不迷路~近期,多地购房支持政策继续出台。 2月27日,江苏南京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政策,其中提出,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房或二手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2月25日,江苏常州将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由4.1%降至3.8%。另外,河南漯河和江苏宿迁均出台了稳地产新政,其中,购房支持政策包括完善二套房认定标准,发放购房人才补贴、契税补贴,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一人购房全家帮”,给予退税补贴,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服务等。
南京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作前期购房款 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细则提出,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细则同时提出,购买南京市二手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细则要求,新房的购房职工和二手房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公积金中心和市房产局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南京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政策的原因,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根据《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结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多地继续出台购房支持政策 除了南京,近日,常州、宿迁、漯河也出台了购房支持政策。2月25日,常州将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由4.1%降至3.8%。常州市有关部门表示,此次调整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是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精神、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2月24日,漯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提出多项购房支持政策,包括完善二套房认定标准,取消不必要的需求限制政策,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商业银行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继续发放购房人才补贴、契税补贴,执行至2023年8月31日;鼓励单位组织职工集中团购商品房;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符合“百优计划”“双千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人才资格认定后3年内购买家庭首套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类别提高到80万元、60万元;实行“一人购房全家帮”;支持改善性换房需求,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等。2月22日,宿迁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也提出多项购房支持政策,包括给予契税补贴,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分别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80%、100%的补贴;对个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住宅部分)补贴;给予退税补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落实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房执行最低首付比例或参照公积金首付比例执行;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服务等。东吴证券认为,近期房地产地方政策频出,房贷利率下降和限购限贷政策的放松对需求端产生积极影响。预计后续供需两端政策仍将继续加码直至销售市场出现明显复苏拐点。 责编:万健祎校对:廖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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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提出,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细则同时提出,购买南京市二手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细则要求,新房的购房职工和二手房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公积金中心和市房产局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南京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政策的原因,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根据《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结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校对:廖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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