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违规代销1.8亿私募产品违约事件曝光,监管责令全面整改关注”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以下是对该事件的简要分析:
标题:「关注」违规代销1.8亿元私募产品到期违约 华泰证券被责令整改
分析:
1. "违规代销":华泰证券在代销私募产品时存在违规行为,这可能包括未按规定审核产品资质、误导投资者或未充分披露产品风险等。
2. "1.8亿元私募产品":涉及的私募产品规模较大,达到1.8亿元,这表明违规行为可能对投资者和金融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
3. "到期违约":私募产品到期未能按时兑付,这意味着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这可能会对华泰证券的声誉和业务造成负面影响。
4. "责令整改":监管部门对华泰证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下达了责令整改的指令。这表明监管部门对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态度坚决。
5. "关注":标题中的“关注”一词可能意味着这一事件引起了市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反映了投资者对金融产品销售合规性的高度关注。
总结:
这一事件表明,金融市场的监管正在加强,对于金融机构的合规操作要求越来越高。华泰证券作为一家知名证券公司,其违规代销私募产品并导致违约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稳定。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旨在督促华泰证券改正错误,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未来不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同时,这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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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8月23日发布的第【2019】65号《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在代销“聚潮资产-中科招商新三板I期A、B专项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使用未经报备的宣传推介材料的情形。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华泰证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江苏证监局还表示,如华泰证券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据了解,除此之外,近年来华泰证券多次受到证监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处罚。
得不偿失的托管
聚潮资产-中科招商新三板I期A、B专项资管计划期限为两年,于2016年初发售,由浙商基金全资子公司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潮资产”)担任管理人,华泰证券为资金托管方和销售方。该产品在2018年初就应向投资者到期兑付,但据投资者爆料,产品去年就已经实质性违约。该笔1.8亿的资管计划中有6030万元被中科招商投资于一个名为“恒宇55号资产管理计划”。而根据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中并没有资管计划,该项目投资到资管计划已属于超范围投资。“中科招商在这两年里拒绝向聚潮披露具体投资信息,产品到期违约,本金一分也没收回。中科招商一直未给出退出计划,拖而不决。”据媒体报道,聚潮资产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竟然对于其中6000万元的投向毫不知情。
当投资者向华泰证券提出兑付要求时,有关人员表示,华泰证券系国资控股,“不能拿钱出来接盘,哪怕是一块钱都是国有资产,不能随意流失”。此外,还建议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聚潮资产等相关方。
其实,在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初就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及兑付隐患:

1
资产管理计划自身包含缺陷


在产品方案介绍中,竟然没有预警和止损的条款。但对于认购费等费用罗列得倒很详尽。也就是说,在产品存续期间,产品亏损、甚至出现重大风险时,投资者都收不到预警提示,哪怕亏得一毛不剩,投资者也完全不会知道;而华泰证券作为托管人,不管产品运行如何,相应佣金照收不误。显然,这是一份不利于投资者的单边合同。
2
资产管理计划存在违规发售
2015年12月底,因被认定为偏离了股转系统支持创新创业成长、中小微企业的定位,证监会明确暂停了私募基金在新三板的挂牌及融资。而此时,正值上述资管计划路演推进期间。如果遵守新规,停止产品发售,按照产品方案规定的费率,华泰证券将损失大约250万元的佣金。为了250万元收入换来登上监管部门的“黑名单”,这对于年营收规模过百亿的华泰证券来说得不偿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七十九条第六款明文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多次被监管部门处罚
华泰证券作为头部券商,本次受罚并非初次,在公司治理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管。近几年华泰证券多次受到证监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处罚。
处罚一:2019年受到四川证监局处罚
根据四川证监局2019年7月29日公告显示华泰证券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违规行为包括:
1、其员工王登科2009年6月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先后在华泰证券成都梓潼桥西街证券营业部、华泰证券成都晋阳路证券营业部(现华泰证券成都锦晖西二街营业部)工作,时任客户经理。但王登科2009年8月才正式取得一般证券从业资格。
2、王登科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情况 自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王登科先后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主要采用手机委托交易的方式,使用王登科手机尾号9333的手机频繁操作“格某”账户、“唐某英”账户、“张某秋”账户、“高某璟”账户、“周某斌”账户买卖证券。
3、王登科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1)王登科借用配偶“蒋某萍”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蒋某萍”普通账户2012年11月7日、信用账户2013年7月24日均开立于华泰证券成都晋阳路证券营业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蒋某萍”证券账户累计转入590,000元,累计转出资金426,665.87元。2015年5月20日至2017年2月13日,“蒋某萍”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成交金额3,643,468.66元,累计卖出成交金额3,484,848.89元,获得股息收入245.7元,账户累计亏损158,374.07元(已扣除佣金税费)。2015年5月20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王登科手机尾号9333的手机委托交易323笔,其余为网上委托交易。
(2)王登科借用其女“王某”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王某”普通账户2013年7月29日、信用账户2014年2月20日均开立于华泰证券成都晋阳路证券营业部。2013年7月26至2017年6月14日期间,“王某”证券账户资金由王登科银行账户直接转入王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金额为3,024,000元。2013年7月29日至2017年6月14日期间,王登科手机尾号9333的手机委托交易共1309笔,其余网上委托交易的IP地址、MAC地址及硬盘序列号与“蒋某萍”账户有部分重合。王登科使用“王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违法所得为1,388,536.19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四川证监局处罚决定:
1、对王登科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2、对王登科违法持有及买卖股票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230,162.12元,并处罚款30万元。
处罚二:2016年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处罚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8年09月30日公告显示,华泰证券作为“某发行人2018年度第五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牵头主承销商,项目发行过程中,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同时,华泰证券在债务融资工具项目管理、内部审批、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内部控制机制运行不良。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18年第1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给予华泰证券警告处分,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给予直接责任人刘强严重警告处分,并认定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期限为三年;给予次要责任人薛韬警告处分,并认定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期限为一年。
处罚三:2017年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1、因营业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包括未按规定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按规定定期审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基本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2017年12月8日:对营业部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对营业部总经理陈杰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2、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检查发现华泰证券营业部存在违反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持续识别客户身份、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未在规定时间内划分新开客户风险等级、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高风险客户等问题。
2017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对营业部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对营业部总经理方伟处以人民币2.5万元罚款。
处罚四:2016年两次被证监会处罚
根据证监会2016年11月25日公告显示,华泰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24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6条、第8条、第13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3条第(4)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50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
证监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规定决定: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1,823万元,并处以约5,470万元罚款。
同年12月23日,华泰证券吴江盛泽镇市场路营业部的某位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借用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交易股票,账户盈利约18.8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约18.8万元,并处以约37.7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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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证监会、中国基金报、江苏金融观察公众号
图片 | 网络
责编 | 吴昊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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