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国投证券及六名保代因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被监管机构警示
中信证券、国投证券以及六名保荐代表人因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警示措施。以下是具体情况:
1. 中信证券:在担任相关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期间,未能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存在工作疏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不严等问题。
2. 国投证券:在担任相关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期间,未能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存在工作疏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不严等问题。
3. 六名保荐代表人:在担任相关上市公司保荐代表人期间,未能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存在工作疏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不严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信证券、国投证券及六名保荐代表人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 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 对国投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3. 对六名保荐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此次监管警示旨在提醒证券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
相关内容:
公告内容显示,中信证券及国投证券在上交所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申请过程中,出具了相关项目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的核查意见。
但经查明,中信证券及国投证券最近一年均因首发上市业务受到其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以下简称《审核规则》)规定的“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得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两家机构均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前述情况,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交所称,中信证券及国投证券未审慎关注可能影响审核程序适用的事项,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作为中信证券项目保荐代表人,郑扬、陈实作为国投证券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交所决定,对中信证券及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对国投证券及郑扬、陈实均予以监管警示。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