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解析,股东出资方式的合规与要点
第四十八条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内容,通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找到。以下是该条款的一般内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一条款规定了股东出资的多样性,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并强调了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和核实要求。同时,也规定了货币出资的下限,确保公司有足够的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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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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