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证券资产处置策略,中国结算明确冻结禁售处理指引

破产管理人证券资产处置策略,中国结算明确冻结禁售处理指引"/

破产管理人在处理债务人证券资产时,需要遵循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指引。以下是破产管理人处分债务人证券资产的一般步骤和关于证券财产冻结或禁售的处置方法:
### 处分债务人证券资产的一般步骤:
1. "接管证券账户":破产管理人首先需要接管债务人的证券账户,确保资产的安全。
2. "资产评估":对债务人的证券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3. "制定处置方案":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破产管理人需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抵债等。
4. "通知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需要通知债权人有关资产处置的信息。
5. "执行处置方案":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执行资产处置。
6. "分配资产收益":将处置所得按照法律规定分配给债权人。
### 证券财产冻结或禁售的处置:
1. "冻结原因":如果证券资产被冻结,通常是因为债务人存在违规行为或法律纠纷。
2. "通知监管机构":破产管理人应立即通知中国结算等相关监管机构。
3. "提供相关材料":破产管理人需要提供冻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4. "申请解除冻结":破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或监管机构申请解除冻结。
5. "处置方案调整":如果证券资产被冻结,破产管理人可能需要调整处置方案,以适应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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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处分债务人证券资产有据可循了。

4月30日晚间,中国结算发布《破产管理人办理证券查询、过户等登记存管业务问答》(下称《问答》),明确破产管理人可以采取四种方式处分债务人的证券财产。对于办理各类证券查询业务,中国结算也明确免收服务费。

来源:中国结算官网

此外,破产管理人若要办理限售证券过户业务,中国结算明确可以直接过户无需提前解除限售;对于债务人被司法冻结的证券财产,中国结算也详细列出了解除冻结的具体途径。

四种方式处分债务人证券财产

在处置方式上,《问答》明确破产管理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处分债务人的证券财产:

一是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定,通过场内交易卖出;

二是司法协助执行,由司法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有效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前往中国结算办理过户;

三是协议转让,由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审核后,转让双方前往中国结算予以过户;

四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企业证券财产进行实物分配的,中国结算按照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中“法人资格丧失”情形办理过户。

对于如何办理前述司法协助执行业务,中国结算明确,有权机关要求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的,由执法人员依法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前往办理企业破产重整业务时,需准备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执行通知书、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及其他必要文件等。

破产管理人可查询哪些证券信息?

对于破产管理人如何查询债务人证券信息、都可以查询哪些信息,《问答》均一一给出回应。

《问答》明确,破产管理人可查询证券品种与债务人可查询的证券品种范围一致。具体来说,破产管理人可查询债务人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A类股份及B类股份、优先股、债券、场内基金、权证、港股通标的港股等证券,衍生品合约账户中持仓的股票期权等衍生品合约。

对于破产管理人可查询的证券信息,《问答》明确亦与债务人可查询范围一致,即破产管理人可查询债务人证券持有余额、证券持有变更、证券冻结情况、证券冻结变更、指定交易/证券托管、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变更、衍生品合约持仓信息、衍生品合约持仓变动信息、衍生品合约组合策略持仓信息、衍生品合约组合策略持仓变动信息等信息。

对于办理证券查询业务的具体途径,《问答》明确,线下破产管理人既可以就近前往债务人的指定交易/指定结算/证券托管代理机构办理查询,还可以直接前往中国结算京、沪、深三地任一营业大厅办理查询;债务人注册成为中国结算网络用户并完成身份认证的,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网络用户权限后,可通过公司网上营业厅、微信营业厅、中国结算APP等在线渠道办理查询。

对于投资者办理各类证券查询业务的服务费用,中国结算表示一律免予收取。

证券财产冻结或禁售如何处置?

与其他财产不同,部分证券财产拥有限售期,因此破产管理人对于处置时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予以解除存在疑问,此次《问答》对相关问题也进行了详细。

根据《问答》,破产管理人办理限售证券过户业务时,限售证券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无需提前解除限售;对于处于质押状态的证券财产,中国结算表示支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债务人的证券财产解除质押登记:一是质权人单方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二是司法机关通过协助执法方式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对于破产管理人如何对债务人的证券财产解除司法冻结,《问答》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有权机关要求中国结算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的,由执法人员依法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

实践中,人民法院因工作原因无法持协助执行通知书至中国结算(含分支机构)办理业务时,可以委托中国结算(含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首封人民法院对于冻结证券的后续处置,可以解除证券冻结并由接续的轮候法院进行证券冻结,也可以解除证券冻结的同时直接办理证券扣划。

编辑: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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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26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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