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窝案”再发!五人违规操作客户账户遭警示函,屡禁不止现象引关注
近日,中信证券发生了一起违规操作客户账户的“窝案”,涉及五名员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这五名员工因违规操作客户账户,被出具了警示函。
这一事件再次引起了市场对证券行业合规经营的关注。在证券市场,合规经营是证券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石。然而,一些证券公司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账户、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此次“窝案”中,五名员工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客户账户,进行非法交易。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对涉及违规操作的员工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监管部门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时,要增强风险意识,选择合规的证券公司进行投资。
此次事件再次警示证券行业,合规经营是证券公司发展的生命线。证券公司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业务合规、稳健发展。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大对证券行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
以下是对此次事件的几点思考:
1. 证券公司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从源头上杜绝违规操作。
2. 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证券行业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选择合规的证券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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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9月30日),大连证监局更新了5份对中信证券相关人员的警示函。
银柿财经了解到,此次共有庞晓、姜军、贾明、胡笑菡、孙东山5人被出具警示函。其中,庞晓是在中信证券大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其余4人均是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显示,中信证券在大连共有4家营业部,包括庄河世纪大街营业部、大连中山路营业部等,其中,大连分公司也是以营业部的形式存在。

根据大连证监局的公告,上述5人均是在中信证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大连证监局对上述五人表示。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客户账户的行为,一直以来是各大券商合规上的“顽疾”。
近期,就有多个券商从业人员因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而被罚。
如在今年8月31日,大连证监局公布了关于对王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罚单显示,王庆在平安证券辽宁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大连证监局决定对王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月15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了一则《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大道证券营业部的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行为,营业部未能及时发现并核查相关情况。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信建投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与此同时,该营业部一位员工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广东证监局同样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