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解答33问,聚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务疑难问题

财政部网站解答33问,聚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务疑难问题"/

以下是从财政部网站收集到的33个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务问题的解答:
1.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2.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解答 3.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解答 4.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编制的解答 5.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的解答 6.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解答 7.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解答 8.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处置的解答 9.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的解答 10.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信息化建设的解答 11.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解答 12.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的解答 13.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防范的解答 14.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培训的解答 15.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分析的解答 16.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执行的解答 17.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政策调整的解答 18.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调整的解答 19.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的解答 20.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公开的解答 21.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信息公开的解答 22.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编制规范的解答 23.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修订的解答 24.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编制时间的解答 25.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审核的解答 26.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披露的解答 27.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格式要求的解答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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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1.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否会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规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按规定接受审计。审计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财政部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和公开制度。目前暂不具备公开条件。

2.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时,是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建立本系统(含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还是由主管预算单位协调指导,分别建立各自的内控制度?

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原则上由各单位分别建立。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政策指导,也可统一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3.采购人签订合同时要求预交中标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是多少?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是否合法?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没有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的10%。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是否理解为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就不可以报销每天80元的市内交通补助?

按照规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报销,包括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5.公职人员到偏远山区调研,城市间交通不便,想包车,请问能不能租车,标准是多少,谢谢!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明确了出差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报销标准,不鼓励驾乘私家车、顺风车、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进行公务出差。地方公职人员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6.职工因公外出培训出差,对方接待要求提供核酸检测报告,职工核酸检测费用可以报销吗?

具体报销时应列支什么科目?可以列支差旅费吗?《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明确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职工核酸检测费用不属于差旅费开支范围,不应列支差旅费。

7.请问探亲假及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修改了吗?现在网上查询的还是40年前刚改革开放那时候的,也不知道各省地市有没有自己的规定,网上查不到,询问当地的话也基本不清楚。强烈建议应该修改了,跟不上时代了,现在基本都高铁飞机了。

198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假期等待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规定部分内容已与实际不相适应,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论证修订。《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配套政策,我们将综合考虑相关情况,积极研究修订。

8.《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及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请问,本办法中的各类培训仅指针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吗?是否包括机关单位举办的针对社会中管理服务对象的培训?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规定的各类培训。具体可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面向本部门本系统或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相关人员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3个月以内的培训。

9.《会计法》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在会计记账凭证上录入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即为账目登记,本条是否可以理解为: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出纳不得在记账凭证上登记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科目?

《会计法》在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同时,突出强调“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由于出纳人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规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会引起入、支出、费用或债权债务账簿记录的变化,需要登记相关账簿。如果把这些业务统统交由出纳人员一人办理,就会造成既管钱又记账,失去监控,存在很大风险。同样道理,如果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由出纳人员经管,也难以防范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因此,无论是在手工记账条件下,还是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出纳均不得在记账凭证上登记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相关账目,也不得兼任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但是,出纳人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支出、费用或者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如固定资产明细账等。

10.您好。目前许多地区都在推行电子医疗发票。有以下几个问题需向贵单位咨询:1.如何查询电子医疗发票的真实性?2.如何查询此电子医疗发票是否已经报销过?何时报销?报销金额?

为实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财政部建立了“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具体网址(http://pjcy.mof.gov.cn)。您可登陆相关网站,就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真伪、报销状态进行查验。

11.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收款方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合规合法?特此咨询望回复,多谢!

您好,非税收入票据是财政票据的一种,不属于税务发票,不应使用“发票专用章”,应当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

12.您好,请问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中小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食堂如何并账?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分别怎么做分录?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0号)中附件1《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第三条,中小学校食堂业务的会计处理,已对此问题进行规定,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3.2021年财政部发布了新《工会会计制度》,其中第32条中写明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固定资产分类中也包括图书~符合固定资产核算的一般都是通过资本性支出核算~但是工会会计科目说明第503号职工服务支出中,职工书屋活动支出包括图书购置,我想咨询一下:如果职工书屋购书是通过职工服务支出核算还是资本性支出核算?

关于您咨询的职工书屋购书适用的会计科目,若购入图书符合《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购入的图书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资本性支出”科目进行核算;零散购入图书、不符合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通过“职工服务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14.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借用公款的范围和相关规定,职工借款因借款人死亡未冲销借款的要怎样处理账务?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借款范围和相关规定请参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或《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具体请咨询我部行政政法司或科教文司。

15."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通常情况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六十一条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六十三条均明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参公事业单位并适用这两个规则。因此,上述解释并未解决参公事业单位会计科目适用的问题。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以下简称《解释4号》)规定,参公单位应当根据其开展的经济业务事项,并结合所执行的财务制度确定应当使用的会计科目。目前财政部尚未制定专门的参公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务中参公事业单位部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部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基于此,《解释4号》规定通常情况下参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

16.近期,我看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关于绩效评价师的培训信息,交接到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在举办“绩效评价师”资格证书,请问,如果我报考了绩效评价师,拿到了资格证书,国家是否予以承认?我是否可以凭借证书直接承接绩效评价业务?

1.国家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前,人社部向社会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没有“绩效评价师”职业资格。

2.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财政部未对绩效评价服务市场设置资质准入门槛,2021年印发的《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从事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和人员的执业原则、行为规范、工作程序等,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从事绩效评价业务。

17.请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由谁承担?是否要由承租人(实际使用权人)承担?谢谢!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48号)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县财政部门将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根据上述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向用地单位转嫁。

18.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是否具有和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的)一样的法律效力,打印出来以后可以用于正常的报销吗?是否可以以拒绝接收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档打印出来以后的),如果有,是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接收呢?还是任何情况以下都不得拒绝接收?十分感谢您的回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104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是财政票据是一种,因此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和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6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如果医院仅提供电子票据的纸质打印件,可向医院索取相应的电子票据。

19.您好!有两个问题,第一,单位职工外出培训两天,费用自理,培训方开具培训发票,发票上注明住宿费700元和餐饮费180元,发票已作为报销凭据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请问伙食补助是按照发票上的180元报销,还是按照每天100元的伙食补助包干报销?第二,单位职工外出培训所报销的费用,应记入“培训费”还是“差旅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有关规定,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在培训期间发生的伙食费等培训费应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包干标准回原单位报销,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单位职工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回原单位报销时,应记入差旅费相关科目。

20.《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提到“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那么按照该办法,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是否属于与培训相关的其他支出?支出标准应是否有相应规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规定的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工作人员劳务费不属于培训费开支范围,不应在培训费中列支。

21.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可以提取现金,现在规范为单位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个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人行不给零余额账户取现,好多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需要提取现金,这个是否符合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不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为基本存款账户还是专用存款账户,都可以取现。请贵司明确一下能否取现,谢谢!

网民您好,留言收悉。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有关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取现。请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取现业务。

22.请问下“员工生病”慰问项目,新工会会计制度可以列入哪个支出科目,谢谢!

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规定,基层工会发生的工会会员生病慰问支出,通过“职工活动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23.我单位为公立医疗机构,现购置业务用房,想要咨询下,发生在竞标环节支付给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该笔费用是否应计入购置业务用房的资产成本?还是应计入费用?如果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因买卖合同支付房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那在验收为固定资产之前所发生的款项(包含前面所说交易服务费)是先计入在建工程还是通过预付账款等其他科目挂账?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1613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根据您提供的资料,购置业务用房在验收为固定资产之前所发生的款项应计入“预付账款”。

24.请问一下,机关单位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培训在酒店、吃住在酒店,交通补贴是只有来回能报销还是在培训期间都可以报销交通补贴?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90号)第八条规定,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25.您好,我是个外省工作人员。请问,除了《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文件外,有没有最新的探请假路费规定文件?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的配套政策,后者于1981年发布,明确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以及相关待遇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探亲待遇有关规定需与时俱进调整完善,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论证。目前,探亲路费报销执行(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规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6.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标准,能否参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异地交通费标准执行?

2.中央和国家机关中易地交流任职的司局级干部,从工作所在地级市前往家庭所在其他市(县)探亲,往返乘坐飞机经济舱或高铁(动车)一等座的路费,能否按照其差旅费对应标准报销?

3.中央和国家机关中易地交流任职的司局级干部,其配偶从家庭所在其他市(县)前往该干部工作所在地级市探亲的路费,能否按照该司局级干部差旅费相应标准报销乘坐飞机经济舱或高铁(动车)一等座的往返路费?

4.司局级干部的配偶在境外生活的,司局级干部本人或其配偶能否按司局级干部因公出国标准报销出境(或回国)探亲乘坐飞机公务舱的往返路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范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的管理。对于您所描述的探亲路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113号)执行。《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明确了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开支标准,规定:“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关于职工配偶探亲待遇问题,建议咨询人社部。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完善探亲路费有关政策。

27.出差人员所住宾馆房费包含早中晚三餐,即宾馆对早中晚三餐不单独计价开票,仅开具住宿费发票,每日住宿费标准均未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费标准。请问,出差人员在包含早中晚三餐的宾馆住宿,且宾馆开具房费发票金额未超过财政部标准,出差人员是否可再按财政部规定的每人每日伙食费定额领取伙食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明确规定,“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办法中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地出差发生住宿费用的报销上限。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具体操作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建议向本单位财务部门咨询。

28.根据财会25号总说明中第八条提及“(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三)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同时亦给出相应表样,但在财会〔2018〕37号中总则第二条中指出“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收入费用表;(三)附注。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财办会〔2021〕33号中提到,“《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我的问题是:从财务会计角度,净资产变动表还需要编制吗?

同时每年部门决算表格中均包含了预算会计报表中的所有信息,财会25号要求的预算会计报表仍需要编制吗?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会〔2018〕37号)第三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第一部分总说明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单位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29.尊敬的会计司领导:请问卫生事业机构未收到货币资金形成的盈余能不能计提专用基金?比如:某卫生院有医疗欠费的情况,财务会计做的借方:应收账款,贷方:事业收入,到了年末形成的盈余能不能计提专用基金?而预算会计因为无资金流是不能计入收入,从而不进行专用结余分配。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专用基金的提取需根据预算会计的收入进行计提,是不是财务会计中因欠款形成的收入不能计提专用基金?能不能简单的理解为:财务会计专用基金=预算会计专用结余?或者财务会计专用基金大于或等于预算会计专用结余?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务会计相关数据计算提取专用基金,具体规定如下:一、根据《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310101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医院根据有关规定、依据财务会计下医疗盈余(不含财政基本拨款形成的盈余)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2.“310102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医院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二、根据《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310101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2.“310102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3.“310103奖励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奖励基金。

30.请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是否要同时满足金额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31.1.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第二条“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大批同类”?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是否也按“大批同类”处理?文件依据是什么?

2.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维修等“资本化”确认条件是什么?文件依据是什么?

3.政府会计制度下支付质保金,是否可以采用全额支付款项,再由对方支付收回质量保证金?

1.关于“大批同类”相关问题,请结合单位实际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规定把握。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关于“资本化”确认条件相关问题,请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3.关于质保金支付方式的问题,不属于政府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具体请您咨询我部国库司或经济建设司等有关司局。

32.您好,我单位以出包方式建造一栋办公楼,该楼现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价为1200万元,已支付承包方等价款900万元已取得发票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剩余款项还未支付。估计该办公楼最终竣工决算价为1300万。请问按照暂估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是怎么编制的?谢谢!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1613“在建工程”科目的有关规定,根据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款时,按照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按照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关于按照暂估价值确认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中予以明确。

33.你好,请问报销入账中是否要求一定需要合同原件?还是说合同原件另外单独保存即可?请问是否有相关规定对此做出要求?谢谢!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会计凭证的目的是证明交易事项的真实、可靠。经济合同可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但不是唯一凭据。合同一般按照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即可。除非无法取得其他交易凭据,否则一般不将合同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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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27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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