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判决首例“机器人炒股量化交易软件”案,非法经营罪成因及剖析

上海判决首例“机器人炒股量化交易软件”案,非法经营罪成因及剖析"/

上海判决的“机器人炒股量化交易软件”案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1. 违反了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这个案件中,该软件可能涉及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市场的管理规定。
2.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该软件可能涉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交易账户、资金和信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3. 情节严重:该软件可能涉及大量交易,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4. 涉及非法集资:该软件可能涉及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导投资者购买其产品,涉嫌非法集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所述,上海判决的“机器人炒股量化交易软件”案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是因为该软件违反了国家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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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传销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食品、药品、烟草制品等制假售假犯罪刑事案件。


2025年5月19日,上海静安区检察院公布了一起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机器人炒股量化交易软件”非法经营、侵犯著作权案。该案一出,业界就认为销售量化交易软件就是非法经营,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我们先从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该案是S公司及实控人制作发布了一款股票量化软件并进行销售,该量化交易软件通过S公司找到“黑客”购买的程序,能够突破某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接入到券商的系统,实现证券账户的量化交易。在能够接入到券商系统后,该团伙就对量化交易软件APP的DIY炒股机器人等增值服务功能进行了优化。优化后的功能就是客户能够结合公司提供的数据、模型和参数,确定自己的购买“赛道”和资金分配方案。计划启动运行后,一旦触发计划中预设的条件,软件会快速帮助客户买卖对应的股票。

针对以上事实,承办检察官认为,“公司在软件内为客户形成证券投资的策略量化交易模块,以及在选股模型形成过程中所做的分析、筛选,看似基于客观数据,但机器人算法、适用股票交易“理论”等均由公司单方面选取,适用不同分析方法形成的选股模型会得出不同结论。这就意味着,客户看似可以自主设置部分参数,但起到的作用较小,而由公司提供的选股模型则在选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公司开发选股模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推荐行为。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向使用DIY炒股机器人大量客户群体收取高额会员费,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承办检察官的观点,我们需要分析出以下几点:

第一点是涉案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涉嫌的非法经营罪,其实是属于未获得证监会颁发的牌照,而从事的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这是检察院和法院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依据。

第二点是相关人员之所以属于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一方面是因为涉案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销售的量化交易软件并不是单纯的“量化策略软件”,而是属于“荐股”软件,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就是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另一方面,在涉案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获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下,向使用DIY炒股机器人大量客户群体收取高额会员费,具有了非法经营罪的经营性和营利性的特征。

对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荐股软件”规定)第二点,明确进行了说明:“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因此,从这里可以看到,涉案人员之所以获罪,本质上还是因为所宣称的量化交易软件,实质上成为了“荐股软件”,该软件的功能除了提供量化交易和策略交易外,还会根据股票若干天的涨跌等情况计算参考值,为客户推荐个股买卖时机,一旦软件的功能能够为客户提供买卖某个具体品种,还有个股的买卖时机,那么就会被认定是“荐股软件”。

“荐股软件”规定中的第一点,就规定,“…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一)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二)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三)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四)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第三点就是该案最为核心的,如何区分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属于合法的量化交易软件销售行为,还是推荐“荐股软件”的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承办检察官给出了一条区分标准,即以客户使用软件的自主决定程度予以区分。

该案中,涉案人员也辩称, “自己开发的DIY炒股机器人是根据客户自行设定的计划,帮助客户筛选并买入其想要的股票。购买策略均由客户拟定,软件仅仅起到数据分析的作用,不存在荐股的行为,因此公司经营也不需要相应的资质。

后经过分析发现,所谓的“量化交易软件”其设计的策略、模型都是基于公司单方面选取,客户并不能自主参与选择,客户的最终选择策略完全是由公司进行支配、决定。也就是说,公司的量化交易软件已经影响或者干预了客户的最终交易决策。量化交易软件与荐股软件的区别就像是客户想要吃鱼,量化软件给客户提供了各种型号的钓鱼竿、鱼线、鱼钩供客户选择钓鱼,而“荐股软件”就是直接将鱼准备好了以供选择。

综上,上海判决的“机器人炒股量化交易软件”案,并不是说销售量化交易软件本身就是非法经营的行为,或者说是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而是因为该量化交易软件实质是一款“荐股软件”,该量化交易软件因其功能涉及到提供品种选择以及具体个股的买卖时机的分析、建议,从而影响到投资人的最终交易决策,使得投资人无需自己分析就可直接交易,进而属于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

发布于 2025-06-2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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