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判决首例“机器人炒股量化交易软件”案,非法经营罪成因及剖析
上海判决的“机器人炒股量化交易软件”案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1. 违反了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这个案件中,该软件可能涉及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市场的管理规定。
2.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该软件可能涉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交易账户、资金和信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3. 情节严重:该软件可能涉及大量交易,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4. 涉及非法集资:该软件可能涉及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导投资者购买其产品,涉嫌非法集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所述,上海判决的“机器人炒股量化交易软件”案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是因为该软件违反了国家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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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传销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食品、药品、烟草制品等制假售假犯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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