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告银行推销骚扰成功维权,5000元赔偿彰显“较真”精神的多赢成果
标题:“怒告银行推销骚扰获赔5000元,‘较真’维权彰显多赢效应”
正文:
近日,一位消费者因银行推销员频繁骚扰而将银行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消费者5000元。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和消费者权益维权的关注。
据悉,这位消费者在办理银行业务后,不断接到银行推销员的电话,推销各种理财产品和服务。尽管消费者多次明确表示不感兴趣,但推销员依然坚持不懈,严重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消费者在无奈之下,选择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推销员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侵犯,以及对其生活安宁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银行赔偿消费者5000元。
这一案例不仅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成功的范例,也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以下是这一事件的多赢效应:
1. "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个人信息被滥用,同时也为其他可能遭受类似骚扰的消费者树立了榜样。
2. "银行形象受损,促使其改进服务":银行因推销员的不当行为而遭受法律制裁,这将对银行内部管理和服务质量产生压力,促使银行加强员工培训,改进服务流程,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社会风气得到净化":此类维权事件的发生,提醒了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和消费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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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堪忍受持续的电话短信推销骚扰,上海市民胡先生(化名)近日一纸诉状将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胡先生当庭得到被告方的道歉,并在事后收到精神抚慰金5000元。
相信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过被各色推销骚扰的经历,对方轮番电话或是短信“凌空轰炸”,着实令人不堪其扰。对此,人们往往选择默默忍受,最多是将对方号码设置为“黑名单”,却很少有人“较真”起来,诉诸公堂维护自身权益。胡先生维权成功的经历,告诉我们原来“忍无可忍可以无需再忍”,法律才是维护权益的强大后盾。
推销骚扰并不合乎法度。作为一种必要的市场营销手段,经营者努力推销产品,本来无可厚非。像平日里菜市场的小贩吆喝的嗓门大一些,或是百货商店招徕顾客的音乐响一点,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但是推销活动“走火入魔”,为达到潜移默化拉拢消费者的目的,采取短信群发或者机器人语音等形式,反复给公众“洗脑”,侵扰到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就变成了不折不扣的“骚扰”,逾越了合法的边界。
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维护私人生活安宁。翻看民法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就算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经营者也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回到这起纠纷。面对银行信用卡中心的电话短信推销,胡先生一开始便选择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对方停止推销、银行分管负责人道歉并赔偿200元,这是再明确不过的拒绝意思表示。然而银行方面却在答应停止推销的情况下,又陆续发送数条推销短信,这不仅是“言而无信”的表现,更证明了对方以推销活动“骚扰”公众的实质。进入诉讼环节后,银行方面未获法院支持,也在情理法理之内。
胡先生告银行推销骚扰,获得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于个人而言,固然是维权的胜利,对公众而言,也是不可忽视的胜利。实话说,公众苦推销骚扰久矣。胡先生维权成功的经历,给公众呈现了一条可供复制的“抗争”道路:既可以选择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起诉守住权利的底线。基于推销骚扰对公众基本权利的侵犯,以及若干可资借鉴的案例,公众维权胜率更大,这也给更多人吃下定心丸。
其实,对于银行方面,也不算完败。胡先生的较真,出发点是维护自身权益,但实际上也是对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督促。作为全国知名的金融机构,争取消费者市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方式方法也要合法合规,不能任着性子来,蒙着眼睛干。这起纠纷暴露了有关金融机构在服务方式、监督监管以及规章制度上的短板缺项,真正正视问题并“亡羊补牢”未尝不是改进和提升的开始,有利于银行在市场中走得更稳更远。
面对侵权,每个人要有说“不”的勇气。胡先生曾谈到,与对方交涉时,“银行法务告诉我,这是他们公司有史以来第一次因为推销电话和短信被起诉!”由此也不难看出,在现实中,公民维权的主动性还不尽如人意。胡先生成功维权后,更多敢于“吃螃蟹者”站出来,公众的合法权益便能获得更坚实的保障。(欧阳晨雨)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