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欠款不还,公积金账户面临强制执行风险?

公职人员欠款不还,公积金账户面临强制执行风险?"/

一、可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挪用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未同时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向职工多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或者退回;逾期不补缴或者不退回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内容:

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存款

但公积金账户还有余额

可以用来执行吗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6.8万元,约定本息于2023年8月底前归还。约定期满后,龙某拒不履行义务,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24年7月达成和解协议:龙某承诺于2024年9月30日前偿还4.8万元。然而协议生效后,龙某再次违约。2025年,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法院执行

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查控系统,全面查控龙某名下财产,发现其无房、无车、无存款,但公积金账户余额近12万元。经核查,龙某原系公职人员,因刑事犯罪被开除公职并服刑,其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半年,符合扣划条件。通过与龙某原单位及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沟通,法院调取了开除决定等关键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最终成功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住房公积金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

在满足提取条件的情况下

法院可以依法进行

“冻结”和“扣划”

综合:安福县法院、江西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发布于 2025-07-03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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