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期货昆明营业部收警示函,东兴证券全资子公司面临监管关注

东兴期货昆明营业部收警示函,东兴证券全资子公司面临监管关注"/

东兴期货昆明营业部收到警示函,这通常意味着该营业部在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监管要求。东兴期货昆明营业部作为东兴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其受到警示函可能反映了东兴证券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不足。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和后续影响:
1. "违规操作":可能是营业部在期货交易中违反了相关法规,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2. "风险管理不足":可能是因为营业部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未能有效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缺失":可能是因为营业部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未能有效监督和规范业务操作。
4. "后续影响": - "声誉影响":东兴证券及其子公司因违规受到监管机构的警示,可能会对其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 "业务影响":东兴期货昆明营业部可能会面临业务暂停、罚款等处罚,从而影响其业务运营。 - "监管加强":监管机构可能会加强对东兴证券及其子公司的监管力度,要求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对于东兴证券来说,此次警示函事件可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自查自纠":全面检查昆明营业部的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方面,找出问题并采取措施整改。
2. "加强监管":加强对昆明营业部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业务合规。
3. "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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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云南证监局发现该营业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五项问题:使用东兴期货手机APP交易的客户,交易系统仅记录了东兴期货手机端交易网关的MAC地址,未提取客户交易设备相关信息(如手机号码或手机唯一识别码)、未有效监测客户交易行为;客户回访工作不充分,未对反洗钱等预警线索有效核查处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更新不及时;适当性回访中话术不够规范;内部管理存在不足,如设备管理、客户资料管理存在不足,个别公示信息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东兴证券(601198.SH)2024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6月30日,东兴期货注册资本人民币51,800万元,东兴证券持有其100%的股权。

相关法规: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使用东兴期货手机APP交易的客户,交易系统仅记录了东兴期货手机端交易网关的MAC地址,未提取客户交易设备相关信息(如手机号码或手机唯一识别码)、未有效监测客户交易行为。

二、客户回访工作不充分,未对反洗钱等预警线索有效核查处理。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更新不及时。

四、适当性回访中话术不够规范。

五、内部管理存在不足。如设备管理、客户资料管理存在不足,个别公示信息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

发布于 2025-07-03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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