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返费”助力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进一步规范

禁止“返费”助力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进一步规范"/

近日,我国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发行承销的新规,其中明确禁止了“返费”行为。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对这一新规的详细解读:
1. 禁止“返费”的定义
“返费”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以现金、实物、服务等形式给予承销商或其他相关人员的额外报酬。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发行人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承销商的支持,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2. 禁止“返费”的原因
(1)保护投资者利益:禁止“返费”有助于防止发行人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承销商的支持,从而降低投资者对债券市场的信心。
(2)规范市场秩序:禁止“返费”有助于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3)提高债券发行效率:禁止“返费”有助于降低发行成本,提高债券发行效率。
3. 新规的主要内容
(1)明确禁止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等相关人员在债券发行过程中进行“返费”行为。
(2)加强对债券发行过程中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3)完善债券发行承销制度,提高债券发行透明度。
4. 新规的影响
(1)有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规范化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
(2)有助于降低债券发行成本,提高

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自律管理,针对市场成员近期反映的低价承销费、低价包销、拼盘投资、利益输送等问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发行人、承销机构(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商)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发行承销,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以“返费”等手段扭曲市场价格,不得以代持、互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知》提出,主承销商应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将包销变相作为主动投资争揽客户的手段。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确定余额包销利率。余额包销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承销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发行人、承销机构应按照商业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应拒绝支付或拖欠费用。

《通知》同时明确,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自融”,不得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非市场化发行等违法违规活动。承销机构投资债券的,应确保债券发行承销与投资等业务条线相互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据悉,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自律管理,定期监测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情况,并进行市场评价。对违反相关自律规则及《通知》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违规情形予以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情况将记入诚信档案,并适时进行公示。

事实上,近期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环节违规行为频出。今年4月,因在承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交易商协会对中金财富证券予以警告。

另外,1月,交易商协会发布自律处分信息称,成都市青白江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白江国投”)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是为便利相关债券发行,向投资人提供财务资助,导致发行利率未客观反映实际利率水平。二是相关债券为有担保债券,但募集说明书披露该期债券无担保,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未履行变更程序。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青白江国投予以严重警告。

在对债券承销商资质评价规范方面,5月30日,交易商协会官网披露了2024年度主承销业务执业情况市场评价结果公告。与2023年版市场评价规则相比,最新版的评价标准在合格档中根据日常评价得分高低,在原有的A、B、C三档的基础上新增了D档,将业务能力较弱、展业明显不积极的划为D档。在共计72家主承销商中,江西银行、吉林银行、东莞农商行等三家地方展业银行被评为D档,三家银行均曾因债券投资交易或债券承销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受到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记者 钟源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于 2025-07-04 08:06
收藏
1
上一篇:人均净赚8000万美元!揭秘稳定币霸主Tether的惊人“崛起”之路 下一篇:建行上海市分行“球中心”赋能“融资融智”,打造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助力中企扬帆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