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县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方式不断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抚顺县人民法院在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方面,创新执行方式,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创新执行方式:
1. "执行和解与调解":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影响。
2. "执行督促令":对于有履行能力但拖延履行的企业,法院可以发出执行督促令,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3. "执行和解基金":设立执行和解基金,用于解决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4. "网络执行":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远程执行,减少企业因执行活动而造成的停工时间。
5. "绿色通道":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6. "执行联动机制":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7. "执行监督":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8. "执行指导":为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提高企业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
9. "执行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执行工作,提高社会对执行工作的认知和支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10. "执行培训":组织法官和执行人员参加执行业务培训,提高执行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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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抚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开展网上立案、网络查控等线上执行工作,灵活运用执行强制措施,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一、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某木业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某建设公司
抚顺市某木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上诉人沈阳某建设公司给付上诉人抚顺市某木业公司货款1563990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某木业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沈阳某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
二、 执行经过
因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沈阳某建设公司的公司账户有不少于4家法院先后冻结,最高标的达2000多万。我院承办法官仔细研判后,立即前往执行人办公场所找到该公司的负责人,在经过交谈后,该公司表示也无偿还能力,因公司账户都被冻结现经营也出现了困难。“没有能力这句话”不能打消承办人对此案件的深挖工作。承办人前往沈阳市把该公司所有开户账号一一查询,在经过2天的摸底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有一账户没有被冻结,我院立即将其冻结,将里面近40多万余额予以扣划。今年以来,申请执行人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较为困难,该企业面临停业状态,承办人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企业能尽快复工复产,执行法官提前联系了相关银行的工作人员,了解对方的工作时间与疫情期间的相关要求后,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进账160多万存款,承办法官及时与被执行人联系,确定该款属于可扣划范围的性质后,与银行工作人员确定了扣划业务的办理时间,及时完成了扣划工作。目前,该起执行案件均已结案, 为该家企业执行到位金额共计210余万元,执行案款已经发放完毕。此次案件的执行完毕,极大缓解了企业复工复产的资金困难,为其复工复产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典型意义
为全面打赢这场硬仗,助力复产复工。一方面,我院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运用搜查、传唤、拘留、移送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并鼓励当事人行使自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拒执罪告诉。同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撤销失信执行人名单的统一管理,确保“宽进严出”。另一方面,继续完善限制出境、高消费等制度,通过在媒体上公布失信人名单,使用将“黑名单”贴到被执行人办公场所、家庭住址等办法,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迫使执行人履行义务。抚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继续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化解企业矛盾纠纷,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