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集揭秘,淘宝账户公证传闻,真相大起底!
关于淘宝账户能否公证,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律和实际操作两个角度来回答。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说,淘宝账户本身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涉及到法律纠纷,比如财产继承、离婚分割财产等,理论上是可以进行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对淘宝账户的相关信息进行公证,证明其存在、所有权以及账户内的财产状况等。
然而,实际操作中,淘宝账户的公证可能存在一些困难:
1. "信息获取":淘宝账户的公证需要获取账户内的详细信息,包括交易记录、余额等。淘宝平台可能不会轻易提供这些信息,因为这涉及到用户隐私保护。
2. "平台限制":淘宝平台可能对账户的公证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或者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3. "操作流程":即使淘宝平台允许账户公证,具体的操作流程可能较为复杂,需要用户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和身份证明,并且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处理。
综上所述,虽然从法律上讲淘宝账户可以进行公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不少困难。如果您确实需要公证淘宝账户,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淘宝客服,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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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9 风和日丽
前不久,北京市的A先生和B先生到国信公证处,办理了北京市首例特殊群体(同性群体)的监护公证。

公证,一个熟悉而陌生的词汇,正逐渐深入我们日常的法治生活。公民公证意识的增强,也引发了许多“奇葩公证”要求:有人要求公证淘宝账户作为爱情见证,有人要求公证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更有甚者到公证处想把房子公证留给爱狗。虽然这些“公证”很奇葩,但也说明如今的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法治社会,作为司法部门,管理律师、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行业、普法教育、法律援助、民事调解、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等都是其职能范畴。今天,《行风连线》有请司法专家——武汉市司法局,和我们聊聊与法相关的那些事儿。
嘿
暗 访
暗访一近日,记者在位于汉口唐家墩路的武汉中星公证处咨询公证收费标准。窗口工作人员表示,想要了解具体价格,可以向主任咨询。记者环顾大厅发现,《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价格牌藏在无人问津的小角落。记者在青山区的武汉市钢城公证处,发现接待窗口的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着《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鄂价经字1998)》。武汉市长江公证处工作人员称,只能上官网查询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经字〔1998〕360号)废止。而这份三年前已经被废止的文件目前仍然公示在武汉市的中星公证处、洪兴公证处、江夏公证处、黄陂公证处的官网上。




@ 田建春
武汉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
收费标准的审定权限在省财政厅,2016年定价权下放到了武汉,而且我们要求收费标准要进行公示。各公证处根据办公场所的基本布局,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暗访反映的公证处,由于窗口较多,墙面不足以悬挂公示信息,所以未在醒目处公示。
关于收费服务价格公示的问题,1998年出台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已于2016年废止,目前执行的是2016年的标准,但新版标准实际上与旧版是一致的。

@ 关太兵
武汉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暗访反映的问题显示我们工作出现了问题,给市民造成了不便。我看了以后第一感觉是尴尬、愧疚和痛心。不论有什么客观因素,主要原因还是我们的工作没做到位。暗访暴露出我们工作中存在几个问题:一,我们经常说“司法为民,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做到,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没有树牢这种思想;二,公证收费应当标准法定;三,内容公开,同时便于群众知晓。这三条是我们在公证收费时必须要不折不扣做到位的。而从暗访反映的情况来看,三条都有欠缺。这也说明我们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问题发现能力不强,或者是视而不见。
感谢媒体为我们指出这些问题,之后,我们要立即整改并举一反三:日常管理中要积极、主动作为,真正做到以百姓为中心改进工作,还要把整个公证行业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从群众的角度找出并解决问题,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

@庞明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点评:关局长说的非常好,标准法定、内容要公开、要便民知晓。我们可以看得出来,领导对公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识非常清楚。
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偏差,那出现偏差的的原因是什么?我们一贯强调“放管服”改革,权力放出去后还要有“管”和“服”。仅做到“放”,而未做到后两者,工作是做不好的。在公证领域,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简政放权的工作,但同时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及优化服务方面的工作,把这三个工作做到位,才能够真正践行为群众服务的宗旨。
马上督办
针对上述问题,节目过后,市司法局调查回复称:
经核实,我市除江天、琴台、钢城、长江公证处外,其余公证处均存在公证收费公示不合规的情况。
根据《行风连线》暗访情况和核实情况,我局要求全市公证机构立即开展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公示情况的自查,对各公证处不合规情况立即进行整改,在办证大厅的醒目位置和对外服务的网站公示《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鄂价工服〔2016〕42号),并于当日下班前报告整改情况。下一步,我局将对全市公证机构服务窗口建设情况进行认真督查,并将收费公示情况和内容作为重点督查项目。
暗访二 近期,记者在中南路“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咨询具体收费标准时,对方表示“需要客户自己上网查找”。可网上罗列的各种类型收费案例却让记者摸不着北,没有实际指导意义。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在其他城市,司法部门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律所都必须在接待大厅的显眼处张贴收费明细,便于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及时掌握。

@ 刘远雄
武汉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
其实,我市物价局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有着明确规定。虽然现在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已由政府指导定价向市场定价转变,但是其收费管理办法我们依然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各个律师事务所必须要在显眼的位置公示各项收费标准,以便接受市民监督。其次,充分保障市民对于律师收费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下一步,我们会对暗访中出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整改。
@ 关太兵
武汉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目前,在全市范围内还有许多律师事务所并未按照规定公示其收费标准,这是由于相关的管理制度缺乏和具体管理工作没有一一落实导致的。所以,接下来我们会严格按照现有规定和办法对不达标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严格的整改。
@庞明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点评:其实,该暗访涉及到的是一个“放、管、服”问题。湖北省司法厅在2018年发布的文件中,虽然明确说明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转向市场调节价,但它也同时规定,即使实行市场调节价后,也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所以,各个律师事务所虽然自由定价,但必须要让委托人知晓收费明细。
下一步,我建议司法部门领导应该转变思路,既要符合“放、管、服”的要求,同时也要对律师事务所按照相应规定严格管理。
马上督办
针对上述问题,节目过后,市司法局调查回复称:
经核实,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确实存在律师收费不规范的问题。
初步拟办意见:联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制定本所律师收费标准并在所内显著地方公示。下一步将向全市各律所发布通知,要求各律所制定本所律师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对律师收费情况进行公示。
嘿
问 答
听众一 社区律师能不能帮市民代写诉状?能否将农民工讨薪、交通事故纠纷等问题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 刘远雄
武汉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
推行社区律师初衷是为了创新、加强社区治理,充分发挥律师的职业优势。律师在社区开展服务,其工作职责为“讲”、“询”、“调”、“训”:开展普法工作、接受法律咨询、调解民事纠纷、加强法制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将在合理范围内,明确社区律师的工作方式,拓展服务领域。

@邢先祥
武汉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副处长
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机构致力于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在武汉地区,农民工追诉劳动报酬早已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并且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不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关于交通事故的纠纷方面,《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因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今后,我们将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畴。
听众二 律师能否代表司法部门做遗产变更见证?是否合理?

@ 李 涛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严格说律师见证只是一项法律服务,但是无论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还是与见证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对见证事项或者是律师见证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出申诉。律师的见证只能算作一项证据,将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用。
马上督办
针对上述问题,节目过后,市司法局调查回复称:
经了解,严女士的大致情况如下:严女士的父亲去世后遗有位于硚口区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属于硚口区的拆迁改造区域范围内的房屋,严女士到硚口区拆迁办去了解父亲遗留的该套房屋拆迁的具体政策,拆迁办工作人员给其答复是如果想将拆迁后的房屋直接变更成严女士或是其他法定继承人,要先办理继承公证,具体办理公证情况拆迁办会到时候一起通知。但是严女士一直没有等到拆迁办的通知,后来却得知拆迁协议已经签好,拆迁后的房屋权属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已经有了归属。严女士实际要反映的是拆迁办在拆迁房屋的过程中程序不到位、不合规,并非是要反映公证的问题。
针对以上情况,我局相关部门向严女士作出解答和说明:公证处办理公证是依申请人的自愿申请而办理,而不是强制性规定,所以在拆迁程中,如拆迁办或是当事人本人不申请办理公证,公证不能强行介入。
严女士表示经过司法局给其电话解释说明后,更加清晰明了,硚口区街道办在拆迁房屋时没有经过公证环节,并不是公证处的问题,她会依据正确途径再次向相关部门反映。
听众三 去江天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被公证处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是否合理?
@ 田建春
武汉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
公证员在受理遗嘱公证时,会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作出基本判断,是否需要亲属关系证明则要视情况而定。
听众四 湖北筑*律师事务所违规设点,希望相关部门及时查处。
@ 刘远雄
武汉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
按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只能设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执业证书上的注册地执业,除此之外的任何地方必须予以撤销。节目过后,我们将核实相关情况,进一步处理。
听众六 目前正在打离婚官司,请问一方父母生病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一方不让另一方进家门,该怎么办?
@ 李 涛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规定,夫妻一方借钱为父母看病的,这笔债务通常在实践中是当做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的。
婚姻关系中,涉及感情破裂或生活居住交付问题,夫妻双方可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请社区律师协助调解。如果确有限制人身权或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双方感情破裂,建议协商办理相应的离婚手续,协商不成可走诉讼途径解决。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回顾上线精彩瞬间)
上线嘉宾:
关太兵:武汉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田建春:武汉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
郑春梅:武汉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调研员
邢先祥:武汉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副处长
刘远雄:武汉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
李 律:武汉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处长
夏 锋:武汉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副处长
李 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点评:
庞明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主持人: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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