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某营业部经纪人因推介虚构金融产品收警示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安信证券某营业部经纪人因推介虚构金融产品而收到警示函,这通常意味着该经纪人在业务操作中存在违规行为。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简要分析:
1. "违规行为":该经纪人推介了虚构的金融产品,这可能是违反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2. "警示函的作用":警示函是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罚措施,旨在提醒相关人员和机构注意合规经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影响":
- 对经纪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执业资格等。
- 对营业部:可能面临监管部门对营业部的处罚,如暂停业务、罚款等。
- 对安信证券:可能影响公司声誉,增加合规成本。
4. "防范措施":
- 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合规制度。
- 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 加强对经纪人的培训和监督。
5. "公众关注":此类事件可能引起公众对证券市场的关注,监管部门可能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总之,安信证券某营业部经纪人因推介虚构金融产品收到警示函,提醒了证券行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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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7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周俊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周俊衡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参与推介虚构的金融产品,并与客户签订代持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周俊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证协网站显示,周俊衡于2020年7月16日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后于2021年8月9日离职注销。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周俊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俊衡:
经查,你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参与推介虚构的金融产品,并与客户签订代持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