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解析与实践路径
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方法:
### 1. 劳动关系的定义
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关系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 2.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模式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模式通常指的是两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即具有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的公司)在用工上相互混同,使得劳动者难以区分具体用工主体。
### 3. 确认劳动关系的原则
#### a. 实际用工主体
首先应确定实际用工主体。如果劳动者在实质上是由某一公司实际管理和使用,那么该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b. 劳动合同签订
查看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如果劳动合同是由关联公司之一签订,并且劳动者实际在该公司工作,那么该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c. 劳动报酬支付
劳动报酬的支付情况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如果劳动报酬是由某一公司支付,那么该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d. 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
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也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如果劳动者在某一公司实际工作,且工作内容与该公司业务相关,那么该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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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甲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2021年5月12日,郑某驾驶涉案重型厢式货车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此后未再提供劳动。甲科技公司股东兼监事张某1为郑某垫付医药费107500元。郑某称经人介绍于2021年3月1日入职甲科技公司,岗位为运输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丁科技公司和丙科技公司代发工资,入职系与队长王某商谈,从王某处接手涉案车辆,平时接受王某管理,王某系某供应链公司调度,某供应链公司的现法定代表人与甲科技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甲科技公司否认与郑某存在劳动关系,表示其只是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该车辆已于2020年出租给乙科技公司,乙科技公司与丁科技公司、丙科技公司分别签订了《外包项目平台综合服务协议》《服务合同》,通过两公司运营的平台招聘司机,由两公司承揽业务,郑某与丁科技公司、丙科技公司签订协议,从平台注册后接单。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11月3日张某为甲科技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0年8月7日至今张某1为甲科技公司股东、监事;乙科技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0日至2022年8月25日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乙科技公司自2021年3月10日起为郑某投保雇主责任险。
从实体上而言,多家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关系诸要素分散、交叉的情形下,可以将招录聘用、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工资支付、保险缴纳等综合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因素。一般而言,(1)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日常管理等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要素综合进行判断;(3)难以厘清与哪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因为造成劳动关系混同的过错在于多家关联公司,从诉讼经济角度考虑,也可以依据劳动者的选择进行确认。本案中,甲科技公司系车辆所有人,为郑某垫付医药费,某供应链公司对郑某进行日常管理,乙科技公司为郑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均未与郑某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依据郑某的选择确认与甲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外,本案中乙科技公司与丁科技公司、丙科技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由后者与郑某签订相关协议、代发工资。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后,要求劳动者在互联网平台注册为自由职业者、独立承包商等,并通过互联网平台代发工资等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实际用工情况进行认定,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