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丧失,法律解析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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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失去其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和权利。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导致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1. "转让股权":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导致其股东资格丧失。
2. "公司回购股份":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可以回购其发行的股份,如果回购的股份属于某股东持有的,则该股东资格丧失。
3. "股份被法院判决转让":如因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将股东的股份强制转让给债权人。
4. "股份被依法注销":如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股东的股份被依法注销。
5. "股份继承":股东去世后,其股份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规定转移给继承人,原股东资格丧失。
6. "股东资格被剥夺":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可以剥夺某些股东的资格,如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行为。
7. "股份被冻结或查封":因股东涉及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其股份被法院冻结或查封,导致股东资格暂时丧失。
8. "公司终止":公司依法终止,股东资格随之丧失。
股东资格丧失后,原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同时,原股东也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资格丧失并不意味着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免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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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能够取得,自然也就能够丧失。股东资格的丧失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绝对丧失,是指因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导致股东丧失其资格,比如公司因符合解散事由,经清算而注销营业执照,公司不存在了,股东也就不存在了,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存在。二是相对丧失,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股东丧失其资格,比如,股东转让股权,受让股东获得了股东资格,转让股东当然丧失股东资格。

具体来说,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1、公司终止。《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终止的,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公司不存在,股东自然也就不存在了,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存在。

2、自然人股东死亡、法人股东终止和非法人组织股东终止。股东是自然人,自然人死亡的,其股东资格当然丧失;股东是法人,法人终止的,其股东资格当然丧失;股东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其股东资格当然丧失。

3、股东因违法被处以没收财产。股东可能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处以没收财产,则其因股权被没收而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作为刑罚附加刑之一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其中,没收全部财产的,除了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外,如果该犯罪分子持有公司股份,是应当予以没收的,则该犯罪分子因股份没收,其股东资格因此丧失。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罪名有:

(1)《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下的①背叛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二条),②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③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④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一百零四条),⑤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⑦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一百零七条),⑧投敌叛变罪(《刑法》第一百零八条),⑨叛逃罪(《刑法》第一百零九条),⑩间谍罪(《刑法》第一百一十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资敌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2)《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②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③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④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⑤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3)《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③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④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⑤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⑦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⑧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⑨走私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⑩走私文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⑮伪造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条),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⑰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⑱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⑲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⑳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㉑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㉒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㉓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㉔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㉕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㉖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㉗保险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㉘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六条),㉛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七条),㉜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㉝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㉞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4)《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下的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③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5)《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下的①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③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④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6)《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的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③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④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⑤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⑧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条),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7)《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下的①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③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4、股权转让。转让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的,转让股东丧失股东资格。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者股份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转让股东的股东资格随着股权或者股份的转让而丧失,但是如果转让股东仅将其部分股权或者部分股份转让的,转让股东的股东资格并不丧失。

5、股权回购。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和利益受损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公司收购后应当将该股权依法转让或者注销,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丧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收购后应当将该股份依法转让或者注销,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丧失。

6、股东失权。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在适用股东失权制度时,如果股东失权的原因是其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任何出资,则该股东将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全部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该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7、股东除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股东除名制度,公司适用股东除名制度,将“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的,该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8、公司注销股份。除了《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股份注销情形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股份还可能因以下原因注销:(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注销均可能导致股东资格丧失。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的,则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丧失。

9、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如何执行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股权或者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丧失其原有的股东资格。

10、其他原因。比如,股权赠与中赠与人的股东资格随着赠与行为的完成而丧失;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股权,则原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发布于 2025-05-22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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