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券商遭“警示”!监管风暴再起,行业洗牌在即?

又有券商遭“警示”!监管风暴再起,行业洗牌在即?"/

关于券商遭到“警示”的消息,通常是指监管部门针对某些券商在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出的警告或通报。这样的警示旨在督促券商加强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具体到某个券商,由于我没有最新的实时数据,无法提供具体的案例或详细信息。不过,通常情况下,券商受到警示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1. "业务违规":如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资金管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2. "风险管理不足":如风险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风险敞口过大。 3. "合规管理问题":如合规制度不完善,内部审计机制不健全等。 4. "信息披露不透明":如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误导投资者。
对于此类事件,监管部门会要求券商采取措施,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合规制度、整改违规行为等。同时,监管部门也会对市场进行监督,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券商或事件,建议查阅官方公告或媒体报道,以获取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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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记者 含章

又有券商营业部被监管“点名”。

近日,内蒙古证监局披露2张罚单,国融证券一营业部及旗下员工均被点名,涉及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向客户发送回访内容并提供答复口径等违规行为。

因经纪业务违规又有券商营业部收“罚单”

7月5日晚间,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兴安北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警示函》,刘某在国融证券乌兰浩特兴安北大路证券营业部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向客户发送回访内容并提供答复口径的行为。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同时,上述问题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的规定。

对此,内蒙古证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对乌兰浩特兴安北大路证券营业部及员工刘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同时,要求该营业部应切实加强合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年内近70张“罚单”一案多罚成常态

在新“国九条”及“315新政”接连发布后,证监会对资本市场“严监严管”的节奏愈发清晰可见。

据不完全统计,在“严字当头”基调上,今年上半年,券商(含分支机构或营业部)、从业人员已收罚单超200张。其中,经纪业务是监管出手的重点领域,达67张罚单,涉及29家券商。在从严监管的同时,一案多罚成常态。

刚刚过去的6月,监管部门就开出至少10张罚单,涉及8家券商。比如6月5日,山东证监局披露3张罚单,中泰证券及两名从业人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罚单指出两项违规,一是个别员工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未担任投资顾问岗位的情况下,私下向未与公司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具体股票买卖推荐的行为;二是个别员工存在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发送融资融券业务资质评估问卷答案、创业板权限知识测试答案和科创板权限知识测试答案的行为。

编辑:舰长

审核:木鱼

发布于 2025-05-23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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