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详解,定义、开票流程及实例剖析

价外费用详解,定义、开票流程及实例剖析"/

价外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除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额外费用。这些费用通常不包含在商品或服务的定价中,但可能包括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手续费、代收款项等。
以下是如何开具价外费用的发票以及举例讲解:
### 如何开具价外费用发票:
1. "明确收费项目":首先,需要明确价外费用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2. "开具发票": -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 在发票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栏注明“价外费用”字样。 - 在“数量”栏填写“1”或者具体数量。 - 在“单价”栏填写该项费用的单价。 - 在“金额”栏填写该项费用的总额。 - 如果有税金,需在“税率”栏填写相应的税率,并在“税额”栏填写计算出的税额。 - 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该项费用的具体用途或说明。
3. "保存凭证":开具发票后,保存好相应的凭证,以便于税务核查。
### 举例讲解:
假设一家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原价为10000元,同时向客户收取以下两项价外费用:
- 运输费:1000元 - 包装费:500元
开具发票的步骤如下:
1. 明确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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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价外费用

众所周知,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代收款都属于价外费用?

下列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应税的价外费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6.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价外费用怎么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3.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四、举个例子

情形A: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后来乙方提前退租。于是,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此时,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B: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租房意向定金,但到期又未租赁,定金不予退还。此时,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

情形C: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于是向后者支付了一笔违约金,此时,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第四项

发布于 2025-05-2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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