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证券新疆员工因“飞单”及借用他人账户炒股遭警示函处分

湘财证券新疆员工因“飞单”及借用他人账户炒股遭警示函处分"/

关于湘财证券新疆一员工收到警示函的事件,以下是我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的情况:
事件概述: 湘财证券新疆分公司的一名员工因涉及“飞单”和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行为,被新疆证监局给予警示函。
事件背景: “飞单”是指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引导客户在证券公司外进行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市场规则,也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借用他人账户炒股则属于违规操作,可能涉及资金挪用等问题。
事件处理: 新疆证监局对湘财证券新疆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员工存在“飞单”和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行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给予该员工警示函,并要求湘财证券新疆分公司加强员工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
事件影响: 该事件对湘财证券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同时也提醒了证券行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总结: 湘财证券新疆分公司员工因涉及“飞单”和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行为,被新疆证监局给予警示函。这表明证券行业内部管理的重要性,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对于此类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以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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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9日讯 证监会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刘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新疆证监局发现刘瑾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私下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2016年,刘瑾在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私下向客户推介、销售深圳前海国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代销的深圳前海富华产业基金系列—集合型理财产品红利来等,上述产品并非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刘瑾在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任职工作人员期间,以及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文化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经纪人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新疆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九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七条,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刘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湘财证券”)成立于1992年,于2014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挂牌,随后于2018年6月1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12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刘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瑾: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问题:

2016年,你在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私下向客户推介、销售深圳前海国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代销的深圳前海富华产业基金系列—集合型理财产品红利来等,上述产品并非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你在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任职工作人员期间,以及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文化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经纪人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九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七条,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1年10月14日

发布于 2025-05-24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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