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下是该指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
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要求
1.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治理的独立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3.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重大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4. 上市公司应当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5.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具体要求
1. 公司治理结构
(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2)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章程,明确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2. 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关联交易等。
(2)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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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上交所发布通知称,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推动上市公司优化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本通知特别说明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193号)同时废止,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由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本所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监事的规定。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本指引第六章第三节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施行前上市公司应当继续遵守本所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募集资金监管的规定。本指引施行后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施行前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本所原有制度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