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因IPO保荐违规遭通报批评,中航证券受书面警示引行业关注”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国泰海通和中航证券在IPO(首次公开募股)保荐执业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简要分析:
1. "国泰海通被通报批评":
- 这意味着国泰海通在IPO保荐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规或规定。
- 通报批评通常是对违规行为的正式公开谴责,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 这种处罚可能会促使国泰海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未来遵守相关法规。
2. "中航证券遭书面警示":
- 书面警示是对违规行为的正式警告,通常比通报批评的处罚要轻。
- 这表明中航证券在IPO保荐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
- 书面警示有助于提醒中航证券加强合规意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总体而言,这一事件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对IPO保荐执业的严格监管。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国泰海通和中航证券而言,应认真反思自身问题,加强合规管理,以避免未来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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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创业板IPO项目的保荐执业中存在违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海通”,601211)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通报批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下称“中航证券”)则被深交所书面警示。
5月23日晚间,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称,2023年5月8日,本所受理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项目保荐人原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君安”),因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更名为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为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五方面违规行为。”深交所指出,一是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对发行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予以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二是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深交所进一步指出,三是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四是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五是未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
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是对贾超、陈金科给予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是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交所强调,对于当事人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航证券方面,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的监管函》称,2022年9月28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中航证券在担任项目保荐人过程中,存在五方面违规行为。
深交所指出,一是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存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发表意见不准确。二是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发表意见不准确。三是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四是对发行人与Certus集团交易等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五是函证、访谈等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决定对中航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强调,中航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与此同时,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毛军、陈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称,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对浙江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毛军、陈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毛军、陈静上述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澎湃新闻高级记者 田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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