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重要通告,流程详解与注意事项

关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重要通告,流程详解与注意事项"/

关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现将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注销登记范围
1. 机动车因故报废的; 2. 机动车因故灭失的; 3. 机动车因故注销的; 4.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 5. 机动车因故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 6. 其他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二、注销登记程序
1. 机动车所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注销证明;
(5)车辆管理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当场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并出具注销证明。
三、注销登记期限
1.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之日起3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因故报废、灭失、注销、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四、法律责任
1. 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

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到机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管所拟按公告牌证作废强制注销登记办理。现予以通告,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存在,但尚未向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或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等情形的,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向车管所举报。

附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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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

举报电话:0951-8873155

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辆管理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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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通告》

发布于 2025-05-25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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