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炒股合规指南,如何规避违规风险?

党员干部炒股合规指南,如何规避违规风险?"/

党员干部在炒股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基本原则和建议:
1. "遵守法律法规":党员干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2. "规范信息披露":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下,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持股信息。
3. "禁止内幕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也不得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
4. "限制持股范围":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规定,党员干部不得参与股票市场投资,尤其是不能参与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
5. "个人与职务分离":个人投资活动应与职务行为相分离,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他人炒股。
6. "规范资金来源":确保炒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使用公款或他人资金进行股票交易。
7. "接受监督":党员干部炒股行为应接受组织监督,对于炒股行为,应当主动向组织报告。
8. "谨慎投资":即使是在允许投资的范围内,也应当谨慎投资,合理分散风险,不得盲目跟风炒作。
9. "学习专业知识":了解基本的股票投资知识,增强风险意识,避免因缺乏专业知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0. "纪律约束":时刻牢记党的纪律,自觉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总之,党员干部炒股必须做到“零违规”,时刻保持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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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9月24日,我市某县安监局副局长谢某上班时间在办公室通过手机软件浏览股市行情,谢某受到免职处理。

2015年9月至12月,某县某镇财政所会计唐某挪用341.3万元新农合基金用于个人购买股票。在所买股票亏损的情况下,经时任镇财政所所长张某违规审批,唐某又挪用该镇“村账乡代管”账户内资金343万元,用于上缴新农合基金。2016年2月,该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给予张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免去其镇财政所所长职务。

纪律政策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13〕10号)明确: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郴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五个一律免职”的通知》(郴办字〔2012〕5号)规定:五、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玩电脑游戏或到歌舞厅、洗浴场所休闲娱乐的一律免职。

延伸解读:

党员干部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允许的,只是在炒股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不准炒股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有四类。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中,有四类人员不得从事股票交易: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二,不准使用公款炒股。除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内幕信息外,更不能利用公款从事股票买卖。包括借用本单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一旦使用公款炒股,不论能否及时归还,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施炒股。股市开市时间大部分与上班时间重叠,上班时间炒股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我市规定,一旦发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职。因此要兼顾股票买卖和工作纪律,建议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多地采取长线操作、基金投资等方式参与。此外,一律不得使用电脑、电话、传真机等办公设施买卖股票。

第四,要如实报告股票投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从事股票投资情况属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范围,需认真填写包括股票名称及代码、持股份额以及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总市值等信息,不得漏报,更不得瞒报。一旦发现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发布于 2025-05-25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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