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跑路,投资人涌向存管行讨说法,银行存管≠银行信用背书揭秘
网贷平台跑路,导致投资人资金受损,这种情况确实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当投资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向银行存管行寻求“说法”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以下是对这一现象的分析:
1. "银行存管≠银行信用背书":银行存管是指银行作为第三方,对网贷平台的资金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对平台的信用或投资风险进行背书。银行存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平台挪用资金,而非为平台提供信用担保。
2. "存管行责任有限":银行存管行在处理跑路网贷平台问题时,其责任主要在于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如果平台跑路,存管行有责任协助相关部门调查,但并不承担投资损失的全部责任。
3. "投资人应提高风险意识":投资网贷平台时,投资人应充分了解平台的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在投资前,应关注平台的合规性、经营状况、团队背景等因素,降低投资风险。
4. "寻求法律途径":当网贷平台跑路时,投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5. "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贷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总之,银行存管并非银行信用背书,投资人应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投资。在遇到网贷平台跑路问题时,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
相关内容:
近日,多家网贷平台出现逾期、平台高管跑路事件,其中,许多网贷平台在出事前称已与银行签署网贷平台存管协议,因此,有部分投资者认为,银行应对平台负有一定责任。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存管银行存管行为并非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银行信用背书。为隔离相关风险,保护存管银行的合法权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明确了存管银行的免责条款。
根据本报记者统计,目前参与网贷平台资金存管的银行有50余家,其中以城商行为主,存管方式有三种,分别为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联合存管,采用直接存管方式的网贷平台超过了700家。
在签署存管协议后,存管银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存管银行对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存管银行与网贷机构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即存管银行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授权保管和划转客户资金;网贷业务当事人(出借人、借款人等)与网贷机构之间也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但不直接与存管银行构成委托代理关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指引》未要求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事实上,虽然存管银行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但是许多网贷平台却借存管为由加以宣传,例如在投之家7月13日发布公告称股东跑路的三天前,还在一些媒体上刊登存管银行前来做尽职调查的新闻。
此外,《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规定,存管人有义务按资金存管合同要求,协助委托人完成全量客户数据、资金的迁移,迁移周期应不超过3个月。然而,许多平台在与银行签署协议后,并不进行数据迁移,使得银行不得不与网贷平台解除存管协议,但是在签署协议后的一段时间内,平台以银行存管为名的宣传效果却达到了。
上海银行今年年初就陆续暂停了大丰收金融、橙旗贷等多家网贷平台的存管协议,重庆富民银行暂停了北京市有利金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存管协议,上饶银行发布了关于解除与深圳市中金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服务协议的公函。
卜祥瑞表示,存管银行的存管行为并非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银行信用背书。为隔离相关风险,保护存管银行的合法权益,《指引》明确了存管银行的免责条款。第一,《指引》第二条规定: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第二,《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存管银行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第四,《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
(责任编辑:金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