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真相揭晓,新闻发布会现场深度解析
"执行不能"通常指的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状况无法满足执行要求,导致执行机关无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完成执行任务的情况。
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1. "被执行人无财产":被执行人可能确实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满足执行要求。
2. "财产隐匿或转移":被执行人可能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使得执行机关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 "财产状况不明":由于各种原因,如信息不透明、证据不足等,导致执行机关无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4. "执行难度大":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于侵权行为隐蔽,取证困难,可能导致执行不能。
到新闻发布会现场看看,可以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解读":了解政府部门或法院对“执行不能”问题的最新政策解读和应对措施。
2. "案例分析":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了解“执行不能”的具体表现和成因。
3. "执行难点":了解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挑战,以及如何克服这些困难。
4. "公众咨询":有机会向执行机关提问,了解自己的案件进展和执行情况。
参加新闻发布会,有助于你更全面地了解“执行不能”这一现象,以及相关法律、政策和执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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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9月21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开展情况,介绍了“执行不能”案件的基本情形、认定条件以及此类案件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通报了5起“执行不能”案件的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当人民法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义务承受人依法可追加为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大部分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一部分属于国家和社会应当分担的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针对执行不能案件规定了三种退出执行程序的方式,分别是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执行转破产程序。全省法院切实加强对“执行不能”终本案件的规范管理,严格限制条件和办案程序,畅通终本案件发现财产后及时恢复执行的渠道,坚决杜绝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程序。经过严格程序认定为“执行不能”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是束之高阁,放任不管,而是进行动态管理:一是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二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今年以来,全省法院积极开展终本案件专项清理,对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终本案件执行4.01万件,执行到位标的金额89亿余元。
据悉,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执结案件58.3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144.71亿元。今年1至8月,全省法院共执结案件15.47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05.26亿元。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今年以来三次对我省法院“决胜执行难”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予以肯定。
典型案例
谭某某申请执行方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案例1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6日,方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上聋哑人谭某,造成谭某重伤一级、二级伤残。在之后的治疗过程中,谭某治疗费高达数十万元,期间方某家属支付了医疗费48033元,再无力赔偿。经法院判决,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谭某各项损失120万余元。因在关押期间方某被确诊为胃癌,暂予监外执行。判决生效后,方某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谭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瘫痪,家庭负担重,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
立案后,执行法院平江县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方某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通过四次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方某为胃癌患者,没有能力履行。同时方某系精准扶贫户。谭某的儿子表示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驾驶的摩托车未买任何保险,且被执行人是精准扶贫户、癌症患者,没有能力赔偿高昂的费用。经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2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等5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等5人各项损失共计199825元及相应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等5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
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17年9月11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黄某某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李某某名下共有银行存款46555.48元,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2018年4月24日,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的申请,向其出具调查令,授权其到湖南省绥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2018年8月8日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4月18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执行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部分财产,授权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向相关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3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8日,被执行人刘某某承建了两个门面的工程,承揽施工的过程中其雇工用吊机吊砖过程中,一块红砖砸到从建房工地经过的张某头上,致使张某受伤。2012年2月16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赔偿张某132318.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张某的申请,该案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隆回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上门执行,截止2013年8月6日被执行人刘某某通过东拼西凑共向张某履行了25000元。2013年12月被执行人刘某某因病死亡,其妻改嫁,家中仅有八十多岁的母亲和三个未成年的子女,无经济收入来源,已被当地政府列为低保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无法执行到位。2015年5月执行法院为申请执行人张某申报司法救助金3万元,2017年7月申请执行人张某因家庭十分困难,还需康复治疗,再次申请司法救助金,执行法院经报请批准,又为张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3万元,2014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领取司法救助金后,同意本案结案。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村里系低保户,确无履行执行能力。后在执行过程中又因病意外死亡,去世后无遗产由其亲属继承,本案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申请执行人因伤花费巨额治疗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执行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报请批准,为其申请了6万元司法救助,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张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4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受雇于第三人王某某为被执行人黄某某房屋搁预制板时,不慎失足从高处坠伤,导致各项经济损失215012元,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湘018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王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50508.51元,被执行人黄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21501.22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理。此外由第三人王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500元,黄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元。后因被执行人黄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001.22元。
执行过程:
案件受理后,浏阳市人民法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信息,均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黄某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面向社会及其附近社区、村组张贴过失信公告。执行人员多次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组了解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情况,并与村组干部共同上门给家属做过协调工作。在穷尽上述执行措施后,浏阳市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被执行人仍长期在外务工,经多次上门查找被执行人,均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2018年5月25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在镇政府召开协调会,并了当地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到场监督。经基层组织协调配合,被执行人父亲主动到镇上参与协调并发表意见,同意履行1万元案款。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现阶段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所做的工作表示认同。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执行下沉到基层一线,利于借助基层村镇组织及当地有关人士的力量,协助化解矛盾,增大执结率。紧密联系人大代表,便于其第一手掌握法院的执行情况,理解和支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战役。联合媒体,对此类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行专题报导,让社会公众理解什么是执行不能。通过阳光执行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有助于民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规范执行行为。
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申请执行戴某某等4人金融借款纠纷案
案例5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6日,被执行人戴某刚、唐某夫妇以个人家居消费为由向申请执行人工行慈利支行借款70万元,,并由被执行人戴某刚的父亲戴某华、母亲杨某某名下位于慈利县零阳镇琵琶村1组的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后,被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在本案调解结案后依据调解书向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慈利法院在2017年3月22日收到申请执行人工行慈利支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后,立即开始立案执行:2017年3月24日,慈利法院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启动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依法对四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除被执行人戴某华有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外,其余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公司登记、车辆登记信息,慈利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反馈结果也显示只有被执行人向工行贷款时提供的那套抵押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10月16日,慈利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并核实后,向评估公司移送了该套抵押房产的评估请求,并于2018年1月29日启动了针对该套房产的网络拍卖程序,但该套房产经过一拍、二拍程序后,因均无人竞价而流拍,慈利法院依法又启动变卖程序,仍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执行方案,2018年8月16日,慈利法院依法解除对该套房产的查封。由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慈利法院拟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虽然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该套房产的产权性质、地理位置和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了该套房产在进行处理时并没有合适的受让人,造成了本案的“执行不能”。所以,抵押物在变现的过程中也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案就是因为金融机构在发放抵押贷款时,对抵押物的审查不严产生了抵押财产无法变现的情行,抵押贷款看似有财产抵押万无一失,实际上市场风险却非常大。此类案件,即使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往往也无法实现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