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股东表决权解析,权益与责任边界何在?

未实缴出资股东表决权解析,权益与责任边界何在?"/

根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表决权,但具体是否享有表决权,以及表决权的行使,与股东是否实缴出资有一定的关系。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然而,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享有表决权。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较为常见:
1. "实缴出资不足不影响表决权":部分公司章程或实际操作中,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仍然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权可能受到限制。
2. "实缴出资不足限制表决权":有些公司章程规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实缴出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3.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可能享有或不享有表决权。
因此,关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需要结合公司章程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建议您查阅相关公司章程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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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视角下的法律分析与操作指引

引言

在公司法实践中,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核心权利之一。随着认缴资本制的普及,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股东出资与权利行使紧密关联,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问题尤为关键,常引发复杂法律争议。

本文笔者从律师实务视角深入剖析,有助于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与风险防控要点,并提出合规建议。


一、法律规定与实务争议

(一)法律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5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款赋予公司自治权,允许通过章程约定表决权行使方式。但对于 “出资比例” 究竟是认缴还是实缴,法律未作明确界定,为实务争议埋下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可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作出合理限制。然而,该条款未明确提及表决权,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未实缴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缺乏直接法律依据。

(二)实务争议焦点

在实务中,未实缴出资股东表决权问题争议核心在于:一是公司章程未规定时,应按认缴还是实缴比例确定表决权;二是公司能否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未实缴出资股东表决权,以及该决议的效力认定。部分观点认为,股东资格基于认缴取得,表决权应按认缴比例行使,以保障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另一种观点则强调,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未实缴出资股东未完全履行义务,其表决权应受限制,否则对已出资股东不公。

故,表决权是否属于“等股东权利”的范畴?部分法院认为,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明确约定,可对表决权进行限制。

二、司法裁判观点梳理

通过对相关司法案例梳理,可归纳出以下常见裁判观点:

(一)尊重公司章程约定

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按认缴或实缴比例行使表决权,法院通常尊重章程约定。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表决权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某未实缴出资股东主张按认缴比例表决,法院未予支持,认定应依章程规定,以维护公司自治和股东间约定的稳定性。

(二)无章程规定时的处理

公司章程未作规定时,部分法院倾向于按认缴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理由是股东认缴出资即取得股东资格,表决权作为股东基本权利,应与股东资格挂钩,按认缴比例行使符合商事外观主义和交易安全原则。如:法院认为在章程无明确规定情况下,按认缴出资比例表决,更有利于公司决策效率和资本招募,保障潜在投资者预期。

但也有法院基于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特定情形下支持按实缴比例或对未实缴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如:法院考量到公司运营主要依赖已实缴股东出资,未实缴股东未对公司实际贡献资本,若按认缴比例表决将损害已出资股东利益,故判定限制未实缴股东表决权,以平衡股东间利益关系。

(三)股东会决议限制表决权的效力

对于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未实缴出资股东表决权的情况,法院审查重点在于决议程序合法性及限制合理性。若决议经法定或章程规定表决程序通过,且限制措施合理,如按未实缴出资比例相应削减表决权,法院一般认可其效力。反之,若决议程序违法或限制明显不合理,如完全剥夺未实缴股东表决权且缺乏正当理由,法院可能认定决议无效。如:股东会决议限制未实缴股东表决权,该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且限制比例与未实缴出资情况相符,法院确认决议有效,强调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需尊重多数股东意志及合理的表决权限制规则。

三、律师实务建议

(一)公司设立阶段,章程设计:预先防范争议的核心工具

律师应建议公司在设立时,依据经营目标、股东出资计划及利益平衡需求,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约定。

若希望鼓励股东尽快实缴出资,可规定按实缴比例行使表决权;若侧重于吸引投资者、方便股权结构设计,也可约定按认缴比例行使,但同时可设置对未实缴出资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条款,如当公司重大决策涉及资本充实、债务承担等与出资直接相关事项时,未实缴股东表决权受限。

(二)出资瑕疵应对,股东协议与投资条款的衔接

对于已存在未实缴出资股东的公司,在股东协议中约定表决权限制条款,并同步修改章程;设置违约金或股权回购条款,强化履约保障。律师可协助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完善相关治理机制。

若要限制未实缴股东表决权,需确保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合规,提前通知全体股东,保障其参与权和申辩权。在决议内容上,应基于公平合理原则,结合未实缴出资情况及公司实际运营需求,确定具体限制方式和程度。

同时,可督促未实缴股东尽快履行出资义务,并明确告知其不履行义务将面临表决权受限等不利后果。

(三)股东维权策略

对于认为自身表决权受到不当限制的未实缴股东,律师可从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决议程序瑕疵、限制合理性等方面为其提供维权思路。

若公司章程未明确限制且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或限制措施明显不合理损害股东基本权益,若未实缴股东滥用表决权,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或撤销该决议;针对恶意股东,启动除名程序。

而对于已实缴出资股东,若发现未实缴股东表决权行使可能损害公司或自身利益,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推动公司完善表决权规则,维护公司资本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问题本质是公司自治与法律强制的平衡。在实务中应优先通过章程设计明确规则,结合司法裁判动态调整策略,既保障公司治理效率,亦防范股东权利滥用风险。

未实缴出资股东表决权问题在法律规定、司法裁判及实务操作中存在诸多复杂因素。律师在处理相关业务时,需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深入研究司法案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助力公司规范治理,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于 2025-05-28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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