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机构违规“跨界”炒股抄底,借用他人账户巨亏7000万,惨遭罚款30万

这家机构违规“跨界”炒股抄底,借用他人账户巨亏7000万,惨遭罚款30万"/

这种情况下,这家机构可能涉及了以下几种违规行为:
1. "账户借用":机构未经授权借用他人账户进行炒股,这可能违反了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因为账户的所有权应该与实际操作者对应。
2. "跨界炒股":如果该机构不属于允许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业或领域,那么其参与股票交易可能属于跨界操作,这在很多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
3. "抄底操作":机构在市场低迷时大量买入股票,试图在股价回升时获利,这种做法本身并不违规,但如果操作不当或市场判断失误,可能会导致巨额亏损。
4. "巨亏7000万元":由于操作失误或市场波动,该机构在股票交易中遭受了巨大损失。
5. "被罚款30万元":监管机构对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可能基于违规的严重程度和损失金额等因素确定。
这种事件可能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
- "内部控制不严":机构可能存在内部控制漏洞,未能有效监管账户的使用和交易活动。 - "风险管理不足":机构可能没有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导致在市场波动时无法有效应对。 - "合规意识淡薄":机构可能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和遵守。
对于这样的违规行为,监管机构通常会要求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合规意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这也提醒了其他市场参与者要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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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股市行情有机会,场外的人都免不了动心“抄底”,而对于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来说,这一操作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先后借用上海大恒资产等三家机构旗下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截至2019年11月5日,合计账面亏损7344.8万元。而启信宝数据显示,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明确规定不得从事发放贷款、不得从事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因此,绿城腾将因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法行为,被吉林证监局处以30万元罚款。

借用他人账户炒股巨亏7345万元还被罚30万元

7月16日,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曝光了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巨亏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绿城腾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先后借用上海大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账户和中泰证券账户、嘉硕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账户、哈尔滨天翔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交易资金来源于绿城腾将,交易盈亏由绿城腾将承担。截至2019年11月5日,合计账面亏损73,447,824.31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从吉林证监局公布的调查时间段可以发现,绿城腾将开始借用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正是在大盘急速调整之后不久的低位,当时的沪指还在2800点下方。

图片来源:摄图网

吉林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资金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绿城腾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绿城腾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此私募排排网资深研究员刘有华告诉记者,出借证券账户是指个人或单位将自己的个人或者单位证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委托炒股则是指个人或单位将自己的个人或者单位证券账户委托给别人代为操作。其中出借账户给别人炒股最常见的风险是:如果借户人有恶意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一经查获,后果将由账户本人,也就是出借人承担。

经营范围不包括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

启信宝信息显示,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单中,海纳宏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5%,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9%,杭州沸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6%。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旗下有两只产品。此外,绿城腾将还持有聚信兴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0%的股份,持有上海东欣景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3.3328%的股份。

图片来源:摄图网

值得注意的是,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行业是商务服务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涛。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其中明确规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绿城腾将此次从事证券交易借用的证券账户中,出借账户的私募机构上海大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东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杨玉标。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嘉硕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天翔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没有注册登记信息。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每经记者 杨建 每经编辑 何剑岭

本文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投资有风险,独立判断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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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5-28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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