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防范,委托付款、委托收款、委托发货关键风险点解析
委托付款、委托收款、委托发货在税务上存在一些风险,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方面:
1. 委托付款:
(1)资金安全:委托付款过程中,需确保付款方真实可靠,避免资金被挪用或被骗。
(2)税务合规:付款方需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确保税务合规。
(3)发票管理:付款方需妥善保管发票,防止发票丢失或被篡改。
2. 委托收款:
(1)收款方身份核实:确保收款方身份真实,避免资金被非法占有。
(2)税务合规:收款方需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确保税务合规。
(3)发票管理:收款方需妥善保管发票,防止发票丢失或被篡改。
3. 委托发货:
(1)货物真实:确保委托发货的货物真实,避免虚假交易。
(2)税务合规:发货方需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确保税务合规。
(3)发票管理:发货方需妥善保管发票,防止发票丢失或被篡改。
具体风险关注如下:
1. 非法交易:委托付款、收款、发货过程中,可能存在非法交易行为,如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2. 税务违规:委托方和受托方在税务处理上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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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货物一批,约定乙公司开具发票后三天内甲公司支付货款。但是,三天后,甲公司资金紧张,无力付款,于是甲公司与乙公司商量,由其子公司丁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同意。
这种情况是委托付款,即甲公司委托丁公司向乙公司付款。这种委托付款会不会产生税务风险呢?只要签订了三方协议,一般不会。所谓的税务风险可能会是虚开发票风险,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风险。我们说是不是产生这些风险,要看这项交易的三流或四流是否一致,所谓三流就是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四流呢,就再加上一个合同流。发票流一致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是不能违背的,那就是谁卖东西谁开票,谁买东西谁接受发票,简称谁卖谁开谁买谁受。具体到这个案例,甲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销售货物,只要是乙公司开出的发票的购买方是甲公司就符合发票流合规。一般情况下,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就符合资金流一致的规定。但是甲公司委托乙丁公司向乙公司付款。这就产生了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进行抵扣或者是会被判定为虚开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文件的精神,这个是允许抵扣进项税并且也不会被判定为虚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3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文件说,这种结算方式不属于国税发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这个第三款是怎么规定的呢?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也就是说,在1995年的时候,由于增值税政策刚开始执行,漏洞特别多,为了堵住漏洞而做出的稍微有点过分的规定,但随着税制体系的完善,发现这样规定会严重影响到市场交易的活跃度,所以就逐步放宽了这个规定,对付款方并不规定那么严格了。在以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这两个文件中也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表述。
但甲公司委托丁公司向乙公司付款,必须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把丁公司关联到这个业务交易链条当中来,以便符合这个税收政策的本义。如果说没有三方协议,仅仅是丁工是莫名其妙的打了一笔款,乙公司就把这个应收账款给抹平了,很有可能就会产生税收风险。可能就是被判定为乙公司销售货物给定丁公司,但是能把发票开给了甲公司。
这个三方协议怎么签呢?其实也很简单,只需要几条就把这个事说清楚就可以了。

我们再来看委托收款。
假如A 公司是乙公司的子公司,由于乙公司近期法律诉讼比较多账户被查封,又想马上向甲公司收回这笔货款。那就委托A公司向甲公司收款。那这种情形是有没有税收风险呢?根据1995年192号文件第3款的规定,是不允许这种收款方式的。因为甲公司作为货物的购买方,必须将款项支付给开票的乙公司,而不能够支付给乙公司以外的A公司,否则,就违反了”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这样一个强制性规定。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1995年192号文件所说的只有是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和支付运输费用。现在都已经营改增了,并且明年要实行新的增值税法。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已经远远超过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和支付运输费用。比如说这个咨询服务、贷款服务、现代服务这些服务类的交易他是不是可以由开票方以外的纳税人去代为收款呢?这个还需要进一步的关注税收政策。
委托收款不可以,那么委托发货能不能行呢?
假如说乙公司是东北的一家钢铁企业,甲公司是云南的一家建筑企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的这批钢材的乙公司有,但是乙公司在四川的子公司也有,那能不能由乙公司委托在四川的子公司b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呢?
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这种委托发货的交货方式真的不少,总不能为了税收上的绝对合规而去支付高额的运输费用啊,比如从东北往云南去运送钢材比在四川向云南运送节约的费用要多得多啊。不过在增值税管理上面,这就叫做票货分离,是有很大的税收违法风险的。那到底委托发货这种方式到底能不能做呢?做是能做的,但是得把合同设计好,必须把发货一方涉及到购销合同里面去。描述清楚结算方式。如果 B公司不在这个购销合同当中,那这就是标准的票货分离,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也很有可能被判定为虚开发票。
总结一下,在日常生产经营当中的购销交易中,委托收款这种方式是不允许的,但对于一些服务是不是可以委托收款还存在争议?委托付款是可以的,但是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由付款方而不是由受票方去向销售方付款。委托发货这种形式尽量不要做,非得要做的话,就要把发货方设计到购销合同当中,以便让他参与到交易当中,从而排除虚开发票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