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私教离职争议,余款是否应退?法院判决揭晓……

健身私教离职争议,余款是否应退?法院判决揭晓……"/

关于健身私教离职后余款不退的问题,法院的判决通常会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决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判决情况:
1. "合同条款明确":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私教离职后余款不退的条款,且该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可能会支持健身机构不退还余款。
2. "合同条款不明确":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法院可能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平、诚信的原则,判决健身机构退还部分或全部余款。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案例判决:
"案例背景": 某消费者在一家健身机构报名参加了一个为期一年的健身课程,并支付了全部费用。后来,该健身机构的私教离职,消费者认为课程无法继续,要求健身机构退还剩余的学费。
"法院判决": -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法院可能会支持健身机构不退还余款,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了该条款。 -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可能会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判决: - "消费者的损失":如果私教离职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享受服务,法院可能会判决健身机构退还部分或全部余款。 - "健身机构的损失":法院可能会考虑健身机构在私教离职后可能遭受的损失,如招聘新私教、培训新私教

相关内容:

私教离职

健身房注销

消费者的预付款怎么办?

近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了一起

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

法院认定商家的“格式条款”无效

支持消费者退还剩余预付款的请求

案例:私教离职+健身房注销,消费者诉至法院索要剩余费用

2022年3月31日,滕女士与某体育公司签订了私教健身服务协议,支付20740元购买了61节1对1私教课。滕女士表示,上了25节课后,发现健身教练离职了,她就不想再上课了。于是,她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但是被拒绝。没过多久,她发现经营该健身房的某体育公司被注销,滕女士就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将该公司股东王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滕女士认为,双方健身服务协议中关于“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为抵销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等约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该体育公司现已被一人股东王先生申请注销,滕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健身服务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解除协议,并要求王先生对该公司应退还的剩余课程费用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王先生辩称,健身服务协议约定的有效期为1年,只可延长一次,至多延长6个月,该合同实际上已经到期。滕女士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用完服务,为此请求返还预付款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

滕女士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的健身服务协议为预付式消费合同。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关于“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不可作为抵销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条款,其中:

“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条款限制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不可抵消其他消费”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计划不可转让”限制了消费者债权处置权。

上述条款属于

《解释》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形

应认定无效

关于“私人教练服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属于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且该公司未向滕女士对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合同约定期限虽已届满,但王先生此后仍向滕女士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双方还持续沟通了合同转卡事宜,并未针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在该公司实际闭店且注销导致健身合同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滕女士有权主张解除与其签订的消费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及利息。王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向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因此其应对该公司清算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健身服务协议中关于“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为抵销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的条款无效;确认健身服务协议解除,判决王先生赔偿滕女士剩余课时费1224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计时型与计次型预付费应予区分

计时型,即“年卡”“月卡”等,消费者可以不限次前往经营场地自主开展健身活动,其特点在于有限期内可以无限使用,消费者支付款项所获得的对价为消费场地和时间上的自由,如相应期间内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前往消费,则属于消费者自身处分权范畴,商家并未限制其权利行使,因此其不得主张经营者返还预付款。

计次型则由经营者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消费次数或课时,此案涉及的私教就属于计次型消费,消费者支付款项所获得的对价为对应健身的次数。虽然考虑到促进合同履行的目的,可以允许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适当的履行期限,但要注意的是,在计次型消费中,即便消费者使用超出履行期限,也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经营者不得完全参照计时型预付消费模式,主张剩余课时作废,拒绝归还相应的课时预付费款。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孙蔚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于 2025-05-30 18:55
收藏
1
上一篇:深度剖析,社保费退还的多维度情形、深远影响及优化建议 下一篇:揭秘,最能节省手续费的高效理财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