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款未入公司账户,股东能否依法要求返还?

出资款未入公司账户,股东能否依法要求返还?"/

可以要求返还。
出资款未进入公司账户,如果是因为公司原因导致,比如公司故意拖延、拒绝接收等,出资人可以要求返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应当将股东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2.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
3.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股东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请求公司返还出资。
如果公司拒绝返还出资,出资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1. 与公司协商解决。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出资。
在诉讼过程中,出资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未将出资款入账。如果证据充分,法院会支持出资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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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3年

李某购买苗木150万株,租赁泉州某山地种植。李某、张某、叶某签订《树苗种植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三人成立苗木公司,出资款缴至公司临时账户。

2014年

苗木公司成立,李某、张某、叶某各持股45%、35%、20%。张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某任总经理,叶某为监事。

2020年

李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解散苗木公司,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解散苗木公司,法院认定:张某、叶某向李某的个人账户分别转账145万元、100万元,李某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三人均未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2023年,李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清算组组织现场查勘时,仅有李某到场配合。调查中,李某表示,因种植的苗木间距太近,根部发生纠缠,处置成本很高,故该批苗木没有经济价值。清算组向苗木公司全体股东征询苗木处置问题,所有股东均未提出意见。

清算组出具《苗木公司清算报告》载明,苗木公司并无对外债务;张某、叶某向李某个人账户转入的款项,不认定为是对苗木公司的实缴出资,不纳入清算财产范围。后经清算组申请,法院裁定认可《苗木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苗木公司依法注销。

2024年,张某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未将其145万元出资款汇入公司账户,而是用于李某个人的项目,现李某无正当理由占有张某的出资款,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苗木公司确有进行实际的种植、经营,也必然产生经营支出。张某作为苗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苗木公司的经营亦有实际参与,张某现将苗木经营归于李某个人行为,有违诚信。苗木公司财务管理失序,股东投资款未转化为公司资产,张某亦有责任。

苗木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并形成《公司清算方案》,视为全体股东对出资、公司财产等问题确认完毕。强制清算时,张某未积极配合清算,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张某又提出投资款返还,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提出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现实中,一些公司使用个人账户收付款,导致股东出资、经营收支等款项混乱,极易产生纠纷。新《公司法》第49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出资款应转入公司账户并备注“出资款”,亦可委托专业机构验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出资款未进入公司账户,投资人想取回投资款,则需证明款项未用于公司经营,具体来说,一是要举证证明各方有设立公司的合意;二是要举证证明款项的用途是对公司的出资,而非其他;三是要举证证明收款的股东将款项用于公司经营之外的其他用途。

原标题:《出资款未进公司账户,能要求返还吗?》

发布于 2025-06-03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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