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投顾违规代客理财遭20万罚款,身患疾病当事人申请减刑

证券公司投顾违规代客理财遭20万罚款,身患疾病当事人申请减刑"/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身患疾病申请减轻处罚是一个合理的请求。以下是对这一情况的分析和建议: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如身患重病、生活困难等,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减轻或免除处罚。
2. "提交材料":当事人需要向处罚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身份证明; - 疾病诊断证明; - 医疗费用单据; - 其他证明材料。
3. "申请理由":在申请中,当事人应详细说明自己身患疾病的情况,包括病情、治疗情况、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以及为何认为自己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4. "行政处罚机关的考虑":行政处罚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 当事人的病情严重程度; - 治疗病情所需的费用和时间;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 当事人的悔罪表现等。
5. "建议": - 当事人应积极治疗疾病,保持良好的心态,以便更好地配合行政处罚机关的调查; - 当事人可寻求法律援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申请成功率; - 在申请过程中,保持与行政处罚机关的沟通,了解审批进度。
总之,当事人身患疾病申请减轻处罚是可行的。在申请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准备相关材料,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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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不当初:营业部投顾代客理财,被罚20万,当事人身患疾病、家庭困难申请减轻处罚 | 案例2022年第111期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2-10-17 09:22 发表于北京

收录于合集#案例分析253个

2022年10月14日,上海证监局发布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营业部投顾林某锋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接受多人委托,代客理财,未获收益,被罚20万

当事人:林某锋,男,198X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滨海县。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林某锋担任某证券公司上海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2019年3月19日,林某锋取得投资顾问执业资格。

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林某锋接受张某婷、吴某英、周某卫、陈某等四名客户的委托,使用其个人两台电脑,操作“张某婷”“吴某英”“周某卫”“陈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林某锋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执业证书、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脑硬件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某锋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136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10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依规,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林某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身患疾病,家庭困难,早知如此,悔不当初!

林某锋在陈述申辩材料中请求减轻行政处罚:一是已与客户达成和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二是没有委托理财、收益分成等事宜,未获取任何收益和报酬,无侵害客户利益主观意愿。三是积极配合调查。四是自身患病,家庭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罚款。。

经复核,上海局认为:一是林某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某锋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二是其提出的患病、家庭困难、与客户达成和解等均非法定减轻行政处罚理由。三是本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综合考虑其涉案配合程度、违法所得情况等因素,量罚幅度适当。综上,本局对林某锋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今年以来已发生7起代客炒股处罚案

从对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政处罚看,有两个点是需要注意的:

一是罚金相对较重。罚款金额最高可为违法所得的10倍。

二是佣金提成可认定为违法所得。代客炒股的违法所得不仅包括收益分成,还可以包括因委托交易带来的佣金提成收入。

具体处罚案例梳理如下:

1.【监管措施】2022年7月,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赵某,被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违规行为。

2.【行政处罚】2022年6月,某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柳某某,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经查,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柳某某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获取八名客户的证券账户账号及密码,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累计开展证券交易2892笔。交易资金均为客户自有资金,柳某某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但从G证券取得佣金提成收入2282.99元。2020年6月,国盛证券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了处分。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82.99元,并处以11414.95元罚款。

3.【行政处罚】2022年5月,某证券分支机构财富经理万某,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1月14日-11月29日期间,万某接受客户赵某委托开始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双方未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资金60万元,累计交易9178.43万元,合计亏损18.81万元。万某没有获取收益分成或其他报酬,没有违法所得。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4.【行政处罚】2022年5月,某证券分支机构老总周某某,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经查,2017年8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周某某私下接受客户马某琼委托,通过尾号为8601的手机操作马某琼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买卖股票263笔、成交金额1861.87万元。马某琼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本人,周某某无违法所得。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5.【监管措施】2022年4月,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李某,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行为。

6.【监管措施】2022年3月,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杨某某,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未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清理受托买卖股票事项。

7.【行政处罚】2022年1月,某证券分支机构营销总监梁某某,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经查,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梁某某私下接受王某娟委托,操作“王某娟”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累计成交金额501.6万元。梁某某无违法所得。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券业合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监管处罚信息库(汇集了2021年以来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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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04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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