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支付新规今日起正式落地执行,行业变革新篇章开启
非银支付新规的实施对于规范非银行支付服务行业,保障用户资金安全,促进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的关键点:
1. "强化监管":新规可能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风险管理、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2. "资金隔离":要求支付机构必须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隔离,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3. "实名制":进一步强化实名制要求,确保所有支付活动都能追溯至真实用户。
4. "风险控制":支付机构需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风险控制措施。
5. "透明度":新规可能要求支付机构提高服务透明度,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6. "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确保消费者在支付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7. "技术要求":对于支付技术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以防范技术风险。
8.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新规的支付机构,监管部门将加大处罚力度。
这些新规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支付服务的安全性、合规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作为消费者,了解这些新规并合理使用支付服务,有助于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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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支付市场蓬勃发展,新形势下,建立健全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体系迫在眉睫。
此前,为加强客户备付金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1月份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同时废止。
明确划分监管职责
从主要内容来看,《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此前答记者问时表示,遵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已于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
相较于原备付金办法,《办法》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并且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同时,《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备付金监管职责上作出划分,明确了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承担的相关职责。央行方面表示,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
此外,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集中存管非常有必要性
有业内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是十分有必要的,“客户备付金的规模超级大,加上较为分散的存放,存在流动性风险等一系列风险隐患。”
上述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客户备付金有着可能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而有的支付机构可能会挪用这部分资金以用于高风险投资。另一方面,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办理跨行资金清算,往往超出其本身的经营范围。
央行官网信息显示,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也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一直以来,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是央行对支付机构监管的重中之重。
2013年6月,央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对客户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作了严格规定,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
当前,我国已逐步构建了央行政府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商业银行外部监督、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多方位客户备付金监管体系。(记者 李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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