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衢州公积金政策大升级,缴存、提取、贷款全面调整,29条变化全解析!

重磅!衢州公积金政策大升级,缴存、提取、贷款全面调整,29条变化全解析!"/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的调整通知,以下是针对29条变化的全方面解读:
1. "缴存比例调整": - 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允许单位和职工在5%-12%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2. "缴存基数调整": - 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3. "缴存账户管理": - 优化缴存账户管理,简化开户手续,提高公积金账户管理效率。
4. "提取政策": - 调整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提取范围,如允许职工购房、租房、偿还房贷等情况下提取公积金。
5. "租房提取": - 明确租房提取的金额和次数,简化提取流程。
6. "贷款政策": -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减轻职工贷款负担。
7. "贷款额度调整": - 根据职工家庭情况、缴存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8. "贷款期限延长": - 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9. "组合贷款": - 支持职工申请组合贷款,即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相结合。
10. "提前还款": - 允许职工提前还款,简化提前还款流程。
11.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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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新修订的《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可查看政策原文)
本次《细则》对小伙伴们较为关注的政策进行调整或新增,拟修改或新增条款共计29条,涉及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三个方面,其中缴存实施细则拟修改8条,提取实施细则拟修改10条,贷款实施细则拟修改11条
为了方便小伙伴们get√新政策,衢小布为大家全方位解读三份《细则》的调整变化之处,快快收好——



缴存

方面



(修改8条


1


原政策(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手续时,提供缴存职工身份证、单位专办员身份证,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删除“单位社保清单”,取消提供社保清单,减少企业开户时所需材料。


2


原政策(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分角进元。”


新政策:“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3


原政策(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当月单位公积金托收或缴存不成功,经催收仍未缴存的,次月自动封存单位账户。单位账户封存期间不得办理缴存变更业务;欠缴单位职工不得办理贷款和销户提取业务。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3个月的,公积金系统将自动封存该单位名下所有正常职工账户,职工缴存记录中断。”


新政策:“当月单位公积金托收或缴存不成功,经催收仍未缴存的,欠缴三个月自动封存单位账户和该单位名下所有正常职工账户,职工缴存记录中断。”


4


原政策(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职工开具异地缴存证明后,工作调至公积金贷款地,且公积金缴存与原公积金贷款在同一公积金中心的,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可解冻原异地贷款封存账户,处理后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新政策:“职工开具异地缴存证明后,工作调离本市的,可解冻原异地贷款封存账户,处理后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5


原政策(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2)冻结的最长期限是一年(起始日期是签收日期),冻结期满前15日内,法院可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3)两个及以上的执行法院对同一职工公积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时,实行轮候登记,按时间先后协助办理冻结手续。”


新政策:
“(2)冻结期限最长为三年,起始日期为签收之日。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自动解除账户冻结。
(3)两个及以上的执行法院对同一职工公积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时,实行轮候登记,按时间先后协助办理冻结手续。轮候冻结公积金的效力自在先的冻结解除或期满自动生效。”


6


新增条款:“在协助首先冻结法院划拨公积金账户金额时,无需通知法院先行解除冻结。除该法院出具解冻裁定书或冻结时间到期外,划拨后公积金账户仍为冻结状态。”


7


新增条款:“3、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冻结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对涉案单位和个人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出具查询、冻结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应当协助查询、冻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者拖延。



提取

方面



(拟修改10条


1


提取实施细则 第四条新增政策:“同一套住房,该房已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的,6个月内不得再次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


2


原政策(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第一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且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款项总额。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为提取时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百元以上金额。”


新政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且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款项总额。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为提取时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3


原政策(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第二款

“1、购买商品住房的: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30%以上的付款增值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至增值税发票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总额。

2、购买二手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3、购买拍卖住房的:拍卖确认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定书;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无法提供契税发票的,另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结算表》、危旧房改造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提取时间截止到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新政策:
“1、购买商品住房的: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30%以上的付款增值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至增值税发票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总额。
2、购买二手房的:网签合同;不动产权证。异地二手房提取的另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和购房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不动产权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3、购买拍卖住房的:拍卖确认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定书;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增值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增值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另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结算表》、危旧房改造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提取时间截止到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4


原政策(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职工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还贷款本息。”


新政策:“职工还满12期住房贷款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还贷款本息。”


5


新增政策(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2款):“(3)夫妻双方一年内仅以其中一套正在还商贷的住房进行提取。”


6


删除政策(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提取时须正常还贷满12个月,夫妻双方提取的须在同一个月份内办理”


7


原政策(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12个月内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含),且不超过当年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季度提取的,每季度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元(含),且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新政策: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12个月内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24000元(含),且不超过当年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每月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含)/月,且不超过当月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无房证明和结婚证。


8


提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新增政策:
“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在加装电梯通过竣工验收且加装电梯档案归档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补贴及住房补贴。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实际分摊支付费用的总额。提取时间为自加装电梯档案接收证明开具之日起的12个月内,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办理
提取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申请人本人国有银行储蓄卡、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档案接收证明。若加装电梯住宅非职工本人所有的,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证明。上述材料若通过信息共享系统能够自动获取的则免于提供。”


贷款

方面



(修改11条


1


原政策(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第5点):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征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1)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信用卡和贷款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或利息的,账户状态出现冻结、呆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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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05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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