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信证券某营业部因未按规定换发许可证遭监管机构警示函

宏信证券某营业部因未按规定换发许可证遭监管机构警示函"/

关于宏信证券某营业部收到警示函的消息,以下是可能的详细情况:
"事件概述:" 宏信证券某营业部因未按规定换发经营许可证,被监管部门发出警示函。这表明该营业部在遵守证券行业相关法规和规定方面存在问题。
"事件背景:"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必须依法取得并持有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是证券公司合法开展证券业务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换发经营许可证属于违法行为。
"事件影响:" 1. "宏信证券声誉受损":此次事件可能对宏信证券的整体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引起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 2. "监管风险增加":宏信证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监管部门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罚。 3. "业务运营受影响":未按规定换发经营许可证可能导致该营业部部分业务无法正常开展。
"后续措施:" 1. "宏信证券内部调查":宏信证券应立即启动内部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2. "整改措施":宏信证券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尽快完成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确保业务合规运营。 3. "加强合规管理":宏信证券应加强合规管理,提高员工法律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总结:" 宏信证券某营业部未按规定换发经营许可证,暴露出公司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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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玉光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经查,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玉光街证券营业部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向大连证监局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新营业场所应当与原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城市。新营业场所开业前,证券公司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新营业场所开业后,关闭原营业场所。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于 2025-06-05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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