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警示录,严防关联关系滥用,守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二条警示录,严防关联关系滥用,守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二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之禁止
本条旨在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禁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具体内容如下:
一、禁止行为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关联关系的界定
1. 关联方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2. 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3)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三、监管措施
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

相关内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

一、本条是关于规范关联关系的规定。判断关联关系存在的基本标准是,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自然人或法人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企业或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一般认为具有关联关系。本标准所指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仅指直接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

二、所谓关联交易一般指具有投资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实践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现象。法律不能禁止关联交易,只能予以规制,防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三、关联交易的实质在于“交易表面上发生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方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决定”。关联交易规制主要包括信息公开、程序正当、结果公平三个核心部分。

四、首先,关联交易应当经由公司会议表决才可进行,还需表决前告知、公告关联关系,关联人回避表决,无关联人出席会议等程序。

五、其次,明确关联事项的审查范围。最高院认为,不能将是否对关联事项进行程序规制的权利交由公司章程决定,而应由《公司法》进行统一规定,适用于全部公司类型,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程序规范,但应当允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明确免于审查的事项范围。在公司章程中,可以根据本公司的经营规模等,规定交易标的多少金额之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免于审查。

六、新《公司法》修订的一大重点和亮点,是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正当程序。关联交易符合法定程序的,主张该交易不公平,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该交易实质上损害了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的,则交易方必须举证证明该交易结果实质公平,否则应当对公司承担不公平交易损害赔偿责任。

七、追究关联交易损失赔偿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在公司应当提起诉讼而没有提起诉讼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发布于 2025-06-0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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