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警示录,严防关联关系滥用,守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二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之禁止
本条旨在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禁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具体内容如下:
一、禁止行为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关联关系的界定
1. 关联方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2. 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3)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三、监管措施
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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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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