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收费与上市结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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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国务院关于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收费的规定。具体来说,该规定意味着证券公司在为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提供保荐服务时,不得将股票是否成功上市作为收费的条件,也不得根据上市结果来决定收费的多少。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保荐业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证券公司利用其特殊地位进行不正当的收费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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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其中第六条提出,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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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05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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