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收费不得与上市结果挂钩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时,不得将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作为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的条件。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保荐业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证券公司因追求收益而影响保荐质量,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证券公司在提供保荐服务时,应当根据业务成本、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结果作为收费的条件。这意味着,无论股票是否成功上市,证券公司都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资本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服务质量,促使证券公司更加注重保荐业务的合规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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